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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发布日期:2022-09-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代理的含义

⒈ 代理是一种法律关系。

代理关系涉及三方参加人,即本人(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相对人)。

代理关系涉及三方面的法律关系:①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代理的内部关系)。它产生根据是代理权。② 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代理的外部关系)。产生根据是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即实施的代理行为。③ 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代理的外部关系)。产生根据是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⒉ 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其本质属性在于意思表示。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⒈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代理制度的目的所决定)。

代理制度的目的,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或依照法律规定,代替被代理人参加民事活动,其活动产生的全部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⒉ 代理人所代理的行为必须是民事行为。

民法上的代理专指代理民事主体为意思表示,因此,只有设立、变更或终止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才是民法上的代理行为。

不适用民事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履行与特定人的身份相联系的债务;当事人约定只能由义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

⒊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法律 育 网

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不得超出被代理人的授予的、或法律规定的代理权范围。在这一界限范围之内,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独立的决定。因此,代理人在被代理关系中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要为自己的行为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⒋ 代理人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由代理制度的作用所决定)。

代理是被代理人通过代理人的活动,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方式,因而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与被代理人所为的行为一样,其法律效果应全部由被代理人承受。

表现:① 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归被代理人享有,产生的民事义务归被代理人承担;② 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是,如果代理人有过错的,被代理人有权追究代理人的民事责任。

三、代理制度的基本法则:

① 代理权的存在,得产生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② 代理权的行使,得产生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③ 代理权的实现,得使代理行为的后果归属于本人。

四、代理的制度价值:

① 扩大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代理的制度就在于克服民事主体在知识、认识水平、时间、空间等方面的局限性,使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的以实现。② 补充某些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的不足。

国家司法考试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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