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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再代理

发布日期:2022-09-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再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再代理,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再代理的特征:

① 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任命的。

② 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仍然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再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仍然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③ 再代理权不是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为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二、代理人的复任权

⒈ 委托代理人原则上没有复任权。

委托代理人在特定情况,在尊重被代理人意思和有利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的前提下,享有复任权:① 被代理人的授权可以转委托的;② 转委托前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的;③ 转委托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的;④ 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的情况。法律 育 网

法律责任。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的代理除外。

⒉ 法定代理人无条件地享有复任权。因为法定代理发生的基础,不是基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并且法定代理权具有概括性。

⒊ 指定代理人原则上没有复任权。因为其基础是法院对指定代理人的信任。

国家司法考试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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