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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德里亚夫采夫院士谈俄罗斯社会犯罪问题

发布日期:2003-11-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996年12月18日下午,俄罗斯科学院院士、俄罗斯科学院副院长、法学博士弗拉基米尔。尼古拉耶维奇。库德里亚夫采夫在我所作了题为《俄罗斯同犯罪作斗争》的学术报告。前来听报告的除我所全体研究人员外,还有国家有关部门、研究机构、各电台报社的人员以及北大、北外、政法大学的大学生和研究生多人。

  库德里亚夫采夫院士此次来华,是专程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授予他的荣誉称号的。就在这天上午,他在我院学术报告厅领取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授予的名誉高级研究员证书。与他一起获此殊荣的还有英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的三位著名学者。这是我院首次向外国学者授荣誉称号。库德里亚夫采夫1949年毕业于军事法律科学院,曾从事教学工作,后任全苏预防犯罪研究所所长、俄罗斯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所长和俄罗斯科学院副院长等职。他的代表作有《犯罪分类的理论问题》、《犯罪的客观因素》等多种。库德里亚夫采夫院士是俄罗斯及前苏联的著名法学家,他所作的关于俄罗斯犯罪问题的报告扼要指出了过渡时期俄罗斯社会犯罪的新特点、影响犯罪率提高的诸原因以及国家打击犯罪活动的措施和有关立法,对于我们从法学和社会学角度认识转轨以来俄罗斯的社会政治状况大有裨益。现将其报告内容摘要介绍如下。

  1.俄罗斯社会犯罪的新特点

  库德里亚夫采夫引用俄罗斯作家的话说,俄罗斯正在发生一场“伟大的犯罪革命”。仅1995年,犯罪案件就达275.6万起,或者说,每10万人中就有1900人犯罪。然而,还有许多隐蔽的犯罪没有统计进来,估计实际犯罪比统计的结果要多2倍。

  使俄罗斯人感到不安的是以下四种犯罪:

  1)“贪利犯罪”(Корцстное преступление)。这是一种以财产和物质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在经济转轨时期,这种犯罪呈大幅度上升趋势。

  1995年的贪利犯罪共有200万起左右,占全部犯罪的70%.尽管这个比率还低于一些西方国家(如英国、德国达到90%),但比90年代以前高得多。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犯罪除了原有的盗窃、抢劫、贪污等形式外,还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比如信贷诈骗、非法经营活动、欺骗居民行为(обман населения)等。俄罗斯每年诈骗款额可达20万亿卢布,逃税款额则可达200万亿卢布。

  2)凶杀与人身伤害犯罪。这种犯罪近年来比改革前的1986年多了1倍。每年可达3万多起,已超过美国(2.4万多起)。仅莫斯科,每年就发生200多起谋杀、绑架事件,主要对象是企业家、银行家,还有他们的家属。这种犯罪表现出明显的职业化倾向,许多凶杀犯罪者曾在阿富汗、车臣打过仗。此外还有各种恐怖主义行为,如爆炸、破坏地铁等。

  3)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过去也曾有过,但目前变得越来越严重。过去14—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男孩子主要是偷盗、流氓行为,女孩子主要是卖淫,近来除了如上犯罪形式外,还有贩毒,倒卖武器,袭击外国商人,绑架儿童并向其父母勒索钱财等,这些犯罪已具有成年人犯罪的性质。

  4)有组织犯罪。这种犯罪不是偶然发生的,而是有组织、有预谋地发生的。犯罪组织有很好的物质基础,它们拥有各种交通、通讯和暴力的手段,甚至掌握着电台、报刊,有自己的生产经营网络。在它们内部,有严密的领导与组织关系,有下级服从上级的等级系统,也讲“纪律性”。它们在全国划分地盘,相互策应。20%以上的团伙成员受过高等教育。在全国范围内,这些犯罪组织总共控制着4万个公司,企业的30%的收入要交给他们。这种组织的犯罪形式也多种多样,包括盗窃、走私、军火交易、卖淫、敲诈、谋杀、倒卖文物等。

  2.产生犯罪的原因

  库德里亚夫采夫分析犯罪的原因时说,总的看,犯罪现象的滋长,是俄罗斯社会处于过渡阶段的某些消极后果的表现。社会政治制度的转变,经济从一种形式过渡到另一种形式,都会带来相应的社会问题。具体来说,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1)经济方面的原因。如今,全民的国家的财产变成了私有财产。倒买倒卖等获取暴利的行为已经成为正常的行为,已经合法化。经济变革的结果,使居民阶层发生了分化。5—10%的人成为巨富,大部分人处于贫困或生活保障程度很低的状态,在这种经济地位悬殊、社会心理不平衡的情况下,无论在富人中,还是在穷人中,都有产生犯罪的土壤。过去,在前苏联,认为资本主义是犯罪的温床,这个看法已被证实。

  2)精神领域里的原因。这主要是,意识形态的基础被破坏,道德水准下降,价值观念转向,拜金主义严重。有统计数字表明,将近40%的青年向往挣大钱的职业。大众文化也处于较低水平。低格调的、缺乏道义感的美国及西方电影充斥文化市场,使青年的心灵受到腐蚀。

  3)国家职能弱化。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甚至一些国务活动家也这样认为),国家应当是“守夜人”,即是说,国家不应干预社会生活而应置身其外。这种观点有害于国家职能的正常发挥。在中央和地方间还有所谓“法律大战”(Воǔна эаконов),地方经常制定与中央相违的法律文件。过去没有预见到建立社会保障的重要性,现在刚刚注意到这个问题。

  4)护法机关的软弱。法院、检察院、警察机关过去习惯于按党的指示办事,现在党的指令取消了,它们独立工作了,但还没有学会独立工作的本领。它们对突如其来的犯罪浪潮缺乏准备。物质与装备的落后也使它们的工作效率大大降低。由于物质条件差,待遇低,护法机关人才大量外流。经济学家、律师和其他司法人员宁愿到待遇高的公司去工作。

  总的讲,这都是社会改革没有明确的纲领和失去规范所带来的后果。俄罗斯有句谚语:先跳到河里去,能不能游过去再说罢!有的人就是抱着这种指导思想,还不清楚能不能游过去,就盲目地跳进河里。

  3.打击犯罪活动问题

  接着,库德里亚夫采夫讲了与打击犯罪有关的国家立法和措施,他说:

  1997年1月1日,俄罗斯刑法典即将生效。该法典的实施,将推动打击犯罪的斗争。法典中列举了新的犯罪形式。其中有一节是关于经济领域里的犯罪形式,包括非法经营;非法金融活动;非法土地交易,欺骗性经营活动;非法获得贷款;非法使用商标;虚假广告;收买体育比赛参加者等。

  根据刑法典规定,团伙的存在,就可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即使这个团伙并没有做什么。

  新的刑法典增加了量刑。过去最高刑期为15年,现在增加到20年,甚至25年(一般用于数罪并罚)。

  关于死刑问题,刑法典规定,有的恶性犯罪如蓄意谋杀,可判处死刑。但是,死刑不适用于以下人员:18岁以下的;妇女;长于65岁的。放宽处罚是因为俄罗斯加入了欧洲委员会,欧委会早已取消死刑。关于死刑问题,国内有争论。东欧国家都没有死刑。欧委会建议我们取消死刑,但我们不能这样做,因为我们犯罪率太高,尤其是凶杀等恶性犯罪太猖厥。

  为同犯罪现象作斗争,还恢复了苏联时期的一些民间组织,如“未成年人犯罪事务委员会”:“人民纠察队”:“同志审判会”(товарuщеекuй еул)等。

  在司法问题上,中央与地方还有矛盾。中央认为下级法院应服从上级法院,地方法院则希望地方法院具有地方性质,并由他们任命法官。有些法律程序问题还没有解决。地方上还有民族主义的表现。例如在鞑靼共和国,俄罗斯人被判刑不能上诉,而在莫斯科则可以。

  立法工作还有许多事情要做。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在制定中。反贪污法已经拖延很久,至今尚未通过。

  还须加强社会的法制观念。有些社会性的建议,离民主与法制很远。例如列别德就曾建议成立“特种军团”,不经审判程序,就可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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