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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证据规则的资源基础——由证人宣誓谈起

发布日期:2003-12-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最近,英美法国家的证人宣誓规则在我国引起了广泛而深入的关注。目前,已有不少地方的法院及仲裁机构开始试行证人宣誓制度,如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等等。诉讼法学界对此也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其中,何家弘、江伟等学者主张在我国建立证人宣誓规则。但也有一些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正在起草中的刑事证据法专家稿倾向于实行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制度。笔者认为,证人宣誓不适合我国当前的国情。也就是说,我国缺乏证人宣誓规则所赖以生存的文化信仰基础。

  对证人宣誓而言,相当深厚的文化信仰是其必不可少的资源基础。在此,笔者要问,在当前各个角落都充满着急剧变革的中国,我们信仰什么?这个问题让我们不得不面面相觑。由此,笔者联想到我国证据规则的资源基础这一重要课题。笔者认为,证据规则作为刑事诉讼的基础性规则,要求具有文化、经济、政治等人文社会资源作为其背景支持和理论依托。否则,这样的证据规则便成了空中楼阁。总体而言,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急剧变革的时期,我国的证据规则整体上都存在资源基础不够丰富和稳固的问题。具体到不同的证据规则而言,其对社会资源的需求种类和要求的程度并不相同。应该说大量的证据规则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忽视或者否认某些证据规则对社会资源存在较强的渴求和依赖。例如,证人宣誓规则就要求相当深厚的文化信仰基础。由此,笔者想到了苏力所追求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的追求虽然过于个性化或者极端。但是,法治对其本土资源的依托却是不可否认的。充分体现着法治精神的现代证据规则自然也同样需要,至少不能为其所抵制。事实上,有一些证据规则往往是娇枝嫩叶,经受不住风雨的考验,因而可移植性极差。因此,与其移植这样的证据规则,倒不如直接引入和培育这些证据规则所赖以生长的根基。这样的根基往往是人类精神的共同体现,具有较强的普适性,易于为大众所接受。例如沉默权问题。最近几年来被社会各界炒得沸沸扬扬。 “零口供”规则的出台,更是将这一热点推向了高潮。舆论几乎一致认为“零口供”规则的出台标志着沉默权事实上已经在我国确立。事实上,我们应当知道, 沉默权的实质在于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进行陈述。其真正的生长根基在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宪法特权以及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的明文规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我国政府已经签署了这一国际公约,而且我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成员。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自然应当理直气壮而且十分坦然地把沉默的权利归还给每一位公民。让有罪的人十分体面地走进监狱,还无罪的人以清白。每一位公民都可能面临刑事追诉,每一位公民也都需要受到尊重。因此,如果一个国家的政府不是一个狭隘自私的感性的政府,那么,培育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机制就是一件十分惬意的事。

  我国当前虽然正处于一个剧烈变动的时期,但是安全、自由和尊严却是我们永远不变的向往和追求。从这个意义上说,为了每一位公民的自由、安全和尊严,建立起相应的证据规则;和在保障每一位公民的自由、安全和尊严的基础上建立证据规则都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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