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辩交易:刑事诉讼中的民主体现
发布日期:2003-12-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民主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最基本的价值追求目标。民主不是空洞的政治口号,而是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宏伟大厦。刑事诉讼作为现代国家的基本诉讼形式之一,直接关系到人的自由和生命。因此,刑事诉讼的质量,是判断一个国家的民主状况及其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而判断刑事诉讼质量优劣的一个基本标准就是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被告人和被害人对刑事诉讼,特别是刑事审判的支配权和控制力。在诉辩交易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和公诉机关及被害人之间根据各自的追求目标讨价还价,最终达成双方认可的“协议”。在这一讨价还价的博弈过程中,控辩双方的不同的追求目标均得以凸显,控辩双方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和维护,控辩双方的人格受到了尊重,控辩双方的主观能动性得以发挥。这一过程的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将强大的公诉机关和弱小的被告人放在了同一起跑线上,为双方提供了直接对话的平台。在这一平台之上,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与意愿得到了尊重。于是,人权得以维护,民主得以张扬。
我国是一个严重匮乏民主与法治精神的国家。新中国的成立,使广大人民翻身做主,成了国家的主人。然而,政治民主的到来和政治地位的提升,并不能直接给它的公民带来他们所切实需要的生活中的民主。从某种意义上说,民主就是受尊重。然而,由于我国缺乏民主与法治传统,作为现代民主和法治重要支撑的各种制度还未真正建立起来。因此,我国公民的政治和民主权利还远远未得到真正落实。我国公民的民主权利实现程度不高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公民一旦涉嫌犯罪,被国家追诉,就会变成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完全的弱者。在我国的先前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法庭上是众矢之的,连法官都视其为敌人。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往往戴着手铐,被关在正中央的“笼子”中。我们为什么不能让被告人梳洗干净,穿上西装,坐下来?在这样的法庭上,被告人连最起码的人格和尊严都得不到尊重,更何况对自己的自由和生命的把握?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比西方国家更需要诉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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