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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的目的价值

发布日期:2003-12-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价值,从不同的角度和学科来看,对它会有不同的理解。从经济学的角度,价值是指商品的使用价值。从哲学的角度来看,价值是从宏观的角度对事物的以其所具有的固有的属性对人的需要的一种抽象的评价标准。如果将哲学上的价值推而广之,那么刑法的价值我们可以定义成这样:刑法以其国有的属性对人的需要的以后总抽象的评价的标准。那么刑法的国有的属性是什么呢?刑法自古以来。“刑,始于兵”,刑法是和战争紧密的联系的,原始的部落之间的战争是无所谓的正义与否的,,所以当时的刑法只是当做一种工具,一种战胜其他的部落而使自己的部落生存下去的工具。直到国家的出现,把这种工具提升到一种又本国的国民普遍的遵守的的规范的时候,也就是法产生的时候,刑法才有了自己的真正的价值。也就是有了自己的真正的固有的属性。即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使社会以一种符合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秩序而存在。在中国的古代,虽然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但是无论在哪个朝代,刑法都是充当了维护国家安全,使其按一定的秩序存在的先风官。刑法是依赖于它的价值而存在的,无价值,则没有存在的必要。

  安全,是一个十分有诱惑力的词汇,古代的时候人们以群居的形式生活是为了避免野兽的袭击是追求一种安全;他们以契约的方式分出自己的权利组成国家也是为了安全。霍布斯称那时的社会是一个“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社会,在这种景况下,为了避免两败俱伤,提出安全的口号是十分有意义的。安全的提出,古时以有,在中古思想家和早就提出追求安全的思想但是却没有使用安全这个词。《易经》中有这样的话:“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自安而国家可保也。”这里将的就是安全,而且是国家的安全。《书》中讲到:“居安思危,思而有备,有备则无患。”对古代的统治者来说,最大的问题就是安全问题,也就是王朝的兴亡问题。唐太宗的统治可是说是古代王朝的盛世了。但是他仍然不忘:水可载舟也可覆舟的道理。由此可见贯穿古代王朝的一条主线就是国家的安全的问题,这个问题处理的好则国兴国昌,否则国败国亡。刑法正是适应了这么一种治国的思想而产生的。它又统治者制定,有国家的强制力保证他的实施,具体的 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是对国家和社会产生危害的行为是刑法所要打击的行为。从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秩序。

  秩序是在这种安全的维护下所达到的一种状态。人类的社会性要求其生存和发展有一定的秩序,法和其他的社会规范正是通过规范人门的行为,调整社会的关系,维护所期望的某种社会秩序,秩序是它的价值,所以刑法在保护国家的安全的,达到一定的秩序的要求中产生,使其固有的属性和人们的需求达到了某中和谐,那在这种和谐中它保护的具体的对象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是财产和权利。

  “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是作为一项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而提出的,“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是作为启蒙思想而被提出的,他们都是近代资产阶级从政治和经济文化上要求对立的具体的表现。所以从资产阶级以后的各个国家的刑法的具体的制订都体现着对财产和权利的维护的目的。那么是不是以前的刑法就没有这种功能呢?肯定不是的,刑法自其产生的时候就具有这种维权护产的作用,统治阶级正是看中了这一点才指定刑法的。那么他们有什么区别呢?笔者认为主要的区别那时的刑法所维护的财产和权利 是属于统治阶级一小派的利益的,而近现代的刑法是不但要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换要保护被统治阶级的一部分的利益。这才是 他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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