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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案件与劳动工伤案件的区别

发布日期:2009-02-25    作者:董艳丽律师
人身损害案件与劳动工伤案件的区别
   1、责任划分不同。工伤案件不给劳动者划分过错责任;而一般人身伤害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如:三七开、二八开)。
   2、赔偿标准不同。工伤案件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要根据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劳动工伤案件的受害者多数是农民工,而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远远低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3、适用法律不同。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劳动法规调整;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适用《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4、处理机构不同工伤由劳动仲裁机构处理;而一般人身伤害直接到法院起诉。
   5、伤残鉴定机构不同。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适用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而一般人身伤害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适用的标准则是人身损害或交通事故鉴定标准(同样的伤情,劳动鉴定的标准比司法鉴定的标准要高一级)。
   6、举证责任不同。按照法律规定,工伤纠纷对劳动者的伤害事实、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有争议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就直接采信劳动者的主张;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受害者对自己的伤害的事实、误工工资损失由受害人自己负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不力的,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认定方法:
  工伤保险待遇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时依法享有的权利。人身损害赔偿是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享有的,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权利。
  1.工伤保险待遇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和基础,具有法定性和国家强制性,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并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人身损害赔偿因民事关系而产生,主要特征是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和意思自治。
  2.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无论是意外事件引起还是他人侵害,都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不必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而民事赔偿一般以过错为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基础。
  3.工伤保险待遇以对劳动者的生活给予物质保障为目的,即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受到保护的权利。而民事赔偿制度是以当事人的财产损失得到弥补为目的。
   4.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一般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等程序;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则需要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与人身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解释》第十二条第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劳动者(包括雇员)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只能通过工伤损害赔偿处理,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规定;但是如果属于第三人侵权的,可以对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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