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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林嘉祥事件”需用法律思维

发布日期:2009-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深圳市海事局原党组书记林嘉祥涉嫌“猥亵女童”事件,尽管警方最终认定,是一种民事伤害行为,但由此引发的种种“猜想”和舆论的关注,仍然没有丝毫降温。

  据报道,10月29日,林嘉祥在深圳梅园海鲜大酒楼内,掐住一位给他带路的11岁女童的脖子,企图拖进洗手间猥亵,未能得逞。女孩的父母前来理论,林嘉祥叫嚣:“我是北京交通部派下来的,级别和你们市长一样高。我干了又怎么样。”

  林嘉祥酒后的“官气大话”和对女童家人的“恶劣态度”惹怒了民意,此后,三百多名网民对其进行了“人肉搜索”。

  深圳市公安局在从未遇到过的“社会放大镜”下,于11月5日公布了五点调查和现场勘查结果,从当事人的肢体接触、事发地点、当事人的身体特征、现场镜头监控及作案时间的可能性五方面向社会公布:林嘉祥在此次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该事件属林嘉祥酒后行为失当。

  深圳市南山公安分局法制科科长刘平表示,警方认定猥亵不成立,但由于林的不当言行给女童的身心带来影响,女童的父母可对其进行民事追究。

  林嘉祥事件至此尘埃落定,但十几天来网上与媒体对此事的“七嘴八舌”,特别是一些有违法律精神的言论值得关注,记者发现,有三点特别需要说明。

  其一,林嘉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务员。林嘉祥“北京派来的官员,与深圳市市长的级别一样大”的言行,除了说明其“官员道德修养极差”外,还说明他并不了解我国公务员法的调整范围。

  据了解,我国海事系统是一支专业技能要求非常高的行政执法队伍,但所有执法者均为事业单位编制,不是公务员编制,尽管每个进入海事局的人员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但他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务员,只能被理解为广义的公务员。所以,林嘉祥只能比照公务员法受到保护和监督。

  其二,在深圳警方没有作出调查结果之前,网上便传出“林嘉祥涉嫌强奸”、与其共同进餐的“白衣女子与其生过孩子,是其情妇”等言论,而这些都有侵权之嫌。

  诚然,林嘉祥的行为确实让人反感,但其并没有丧失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无论是网络还是媒体都应秉承客观,尊重法律。本次事件中的“白衣女子”无疑最无辜,也许就是偶然在一起吃一顿饭,不慎遇到老朋友酒后撒野,“近墨者黑”的种种猜测,给她招来网上无端的诽谤和谩骂。作为没有亲眼见证整个事件的人们,可以谴责林嘉祥,但他的朋友是无辜的。这种谴责也应该有个“度”,超过了“度”就是侵权。

  其三,“林嘉祥事件”的快速落幕,应该感谢那些满怀正义感的网民,因为如果不是他们的“人肉搜索”,林嘉祥的单位也许永远不会知道其“官僚气十足”的另一面,此次网民们的监督预示了一个很重要的信息:每一位官员必须自律。但是,这一事件中一些过激的言论再次说明,政府应该出台控制网络上具有侵权性质言论的规范。网络监督不能发展成“网络审判”,媒体监督也不能“先入为主”。一个人无论其当过多大的官、做过多么让人痛恨的事,无论是网络言论还是媒体言论对其批评都应该言之有据,超出证据外的不利言论(如果当事人追究),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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