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夏某某等二十名被告人抢劫一案
发布日期:2008-12-28 作者:黄险峰律师
一、案情简介:
夏某某等二十名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其中8人为中专、技校在校学生,其余12人为社会无业人员;从2005年2月3日至3月4日短短30天的时间内,实施抢劫犯罪18起,其中从3月1日16时许至3月4日23时30分许,连续实施抢劫犯罪12起。在实施抢劫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持刀、木棍及使用其他暴力手段殴打被害人,抢劫被害人的随身财物,赃款赃物价值2万余元,并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几人一伙,并无明确的目标,认为可以抢到东西即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地点均为网吧、马路等公共场所。
二、律师辩护意见:
该案依法不公开审理,作为夏某某的辩护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夏某某在本案中处于从犯的地位,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的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2、夏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夏某某的认罪态度一直很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4、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夏某某给与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从新做人的机会。
三、法律思考: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司法保护”共8条,其中7条分别从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对待方针和原则、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对未成年人的羁押、不公开审理、教育挽救、禁止歧视等七个方面做出法律规定,最大限度的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国《刑法》、《刑诉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也有保护性规定。从我国法律体系来看,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都有保护性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原因和社会原因,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净化社会环境,提高未成年人的受教育程度和就业能力,可以有效的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律保护的同时,要给其以出路,避免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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