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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出台是否有必要?

发布日期:2008-12-25    作者:张曙东律师
                            《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出台是否有必要?
                     作者:张曙东律师

    “每天上网超过6小时(不包括工作学习目的上网),连续超过3个月 ,即为网络成瘾”,这是2008年11月8日出台的《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网络成瘾”的主要定义。在这个《标准》里,把网络成瘾定性为“网瘾精神病”,笔者认为:

         1.“网瘾精神病”这一词不被人们所接受,容易给人们产生负面理解和行为人的负面心理影响。

    按照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家说法(来自网络新闻),成瘾是一种精神疾病,包括饮酒、吸烟、海洛因成瘾(物质成瘾)及赌博、贪食、厌食、工作、购物、洁癖成瘾等(非物质成瘾)。笔者不禁要问,既然搞《网瘾标准》,那是否以后需要制订其他的临床诊断标准?如、烟(酒)瘾临床诊断标准、工作(购物)狂临床诊断标准,从而导出烟(酒)瘾精神病的名词来?这与人们联想到精神病就是“疯子”有很大的出入。有报道说,大学生网络成瘾率达到9%以上,这样算来,我国有上百万的大学生精神病人。在此,笔者认为,不要把原本并不是很大的心理和精神问题(网瘾)人为造成人们心中很大的心理和精神问题。笔者反对扩大精神病的界定范围,例如把网瘾作为精神病。原因是人们还没有到把“成瘾精神病”(按专家的分类)理解为是一种人人都可能得的、很普通的病(如喜欢上网聊天和打牌、喜欢吸烟、好吃而得肥胖症、成为工作狂等且以上爱好都已成瘾)。大多数人看胖子认为最多是得肥胖症,而不是得精神病;大多数人认可“网瘾症”这一词,但不希望把“网瘾症”和“精神病”联系在一起。一旦联系上,给似网瘾又不是网瘾或已经是网瘾的人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反而引起这些人得其他的心理疾病,如焦虑、忧郁、自卑等,这与救治患者意愿背道而驰。
                                                                                                                 
    2.《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没有在国际医学界形成共识,制定时机尚不够成熟,内容没有客观标准。

    据悉,这部由北京军区总医院牵头制定的《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将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报批国家卫生部后,在全国各大医院精神科推广使用。届时,我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出台网络成瘾诊断标准的国家(来自网络新闻)
    笔者认为,在网络最为发达的美国都没有出台统一的网络成瘾诊断标准,我国现阶段就出台这个标准,是否太过匆忙?另外,该标准没有在国际医学界形成共识,不具普遍性。在国内医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标准》没有划分年龄段,其中的诊断条件并无生物学或医学上的数据加以支撑,而仅仅凭借现象(症状)和人为设置一些条件,来判断是否得网瘾精神病。其设置的条件,本身就不存在客观标准。如规定的“6小时上网时间”,世界并没有统一标准(有的只是认为有网瘾倾向,并没有把网瘾列入精神病及制定出诊断标准)。即使采用该《标准》,同样某一行为,会因使用产品(工具)的不同得出不同的结论。如同样痴迷于看武侠小说,上网看和拿着书看,由于《标准》的存在,会使某人上网看书时变成“网瘾精神病”,拿着书看只是个“书痴”,尽管二者的痴迷程度完全相同(即满足“标准”内容中的条件,出现“标准”内容中的症状)。
 
          3.“网瘾精神病”的提法会引起法律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与权利的保护等)的不必要的争论和混乱。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那网瘾患者犯罪能否免责?某专家认为:只有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发病期间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其他精神疾病患者都不具备这种特征,因此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将网络成瘾纳入精神疾病不等于犯罪免责(来自网络新闻)。笔者认为,这起码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既然把“瘾”作为是一种精神疾病,“病”字含有“不正常(不健康)”的意思,“精神疾病”就是“精神上的不正常”。 “瘾”字表示人们喜欢经常、反复做某一件事情(事情可好可坏),即嗜好,这样联系起来,所有精神病患者都具备“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特征。如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就不称其为有“精神病”了,只是“嗜好”而已。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只说是“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犯罪才可免责,并没有把精神病只限定在“精神分裂症患者”上。在民法上,精神病患者又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精神病患者对其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和民事权利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和代为保护。《网瘾标准》出台,势必就精神病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民事和刑事等)引起不必要的争论混乱。
 
    4.治疗网瘾重在预防而不是靠事后医学治疗

    笔者认为,网瘾与其他疾病不同,它更表现为社会问题而不是医学问题。治疗网瘾重在预防而不是靠事后医学治疗。“网瘾”还没有从社会问题变成医学问题,不需要通过制定《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从医学方面对有网瘾倾向的人进行精神病界定和用治疗精神病的方法对网瘾进行医学治疗(个体治疗是可以的,但不宜推广)。笔者以为当前要做的首先应制定网络游戏分级标准,通过分级以禁止网络营运商向青少年提供不良游戏和限制青少年玩游戏时间,同时加强对青少年进行如何预防网瘾的教育,并有相应的规定和教材。由于网瘾多发于青少年及对青少年成长是不利的,所以,更有紧迫感。只有重在预防,才能彻底根治网瘾的顽疾,而不是急于制定《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把网瘾纳入精神病范畴和依靠网瘾精神病疗法去根治网瘾的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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