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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房,谁之过?

发布日期:2008-12-22    作者:田军律师
文革房,谁之过?
 
文革期间房产被查抄
孙某,系北京和平起义人员,现年80岁 。原有住房十二间,系祖上遗留,其中现府东一条27号九间、府东一条29号三间,共12间。上述房屋均在“文革”中被查抄,1977年退还七间(位于府东一条27号),其余北房三间、厢房二间共五间(其中厢房二间位于府东一条27号、北房三间位于府东一条29号)于1978年被新贤街大队作价卖给司某(见怀财契字第194号),1979年落实政策,退还厢房二间。
19851121怀柔县人民政府下发怀政发(85169号文件,对退还我的房屋问题作了明确的批复,确认上述三间北房(现府东一条29号房屋)属于“文化大革命”期间查抄的,应将房子退还原房主,并决定怀财契字第194号印契作废;将北房三间退还原房主,产权归其所有;同时指示原城关镇(现怀柔镇政府)和新贤街具体解决,但至今未予解决。
 
信访部门认定,应当通过诉讼等法定程序途径解决
 
200710月,孙某到相关部门信访。
中共某镇委员会人民政府信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答复结果是:
一、据司某讲,此房是一九七八年司真亮花七百五十元由新贤街大队购买,于一九八四年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于一九九七年进行翻盖,期间没有人找他们要求退还此房
二、此事虽然在一九八五年经县政府作出过决定,但村干部讲村里没有接到过怀政发(85169号文件,当事人也未找到村干部要求退房。现提出要求,村里无法解决此事现提出要求,村里无法解决此事
三、由时间久远,原城关镇政府当事人已调离无法联系,对一九八五年处理结果不得而知。虽然做了现居住人和村委会的工作,也无法解决。
最后答复,根据以上情况,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孙某不服该答复,申请区矛盾调解中心复查,2008422给予答复,内容是:“按照《北京市信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等法定程序途径解决的信访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因此,本机关对你们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孙某申请北京市人民政府给予复核,北京市人民政府的理由同区矛盾调解中心。
 
人民法院拒绝是受理
 
某区人民法院认定该问题属于国家政策问题,不属于法院的受案审理范围,不予受理。
   
本案孙某的房产被查抄,是不争的事实;县政府怀政发(85169号文件,确认上述三间北房(现府东一条29号房屋)属于“文化大革命”期间查抄的,应将房子退还原房主,并决定怀财契字第194号印契作废;将北房三间退还原房主,产权归其所有,同样是不争的事实。但房产至今未返还还是不争的事实。
政府部门答复属诉讼问题,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法院认定是国家政策问题,不予受理,都是事实。
侵权行为存在,受害人财产存在损失,究竟应通过什么渠道解决,是个盲区,真可谓:“文革房,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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