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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生纠纷 返还财产靠录音

发布日期:2008-12-22    作者:田军律师
合伙经营生纠纷 返还财产靠录音
 
2005年5月,凡某与单某、包某及张某四人合伙成立网吧,各占25%股份,并以单某名义进行工商登记,名称为某上网服务中心。期间四人进行共同经营管理,平均分配利润。
2006年7月,单某将自己的25%股份和凡某25%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彭某,转让款65万元,凡某应得转让款32.5万元,后某上网服务中心负责人变更为彭某。为此,凡某已不再是网吧的合伙人,无法继续参与经营管理。
单某将包括25%股份共计50%的股份转让给彭某后,单某和彭某未将相应转让款给付凡某,侵犯了凡某的合法权利。
为此,凡某依法将单某及彭某起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顺义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无任何合伙协议及书面证据,全部证据为与单某及彭某的录音材料。
凡某已委托田军律师代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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