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不能根据工作需要随意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成都市劳动合同范本引争议
发布日期:2008-11-27 作者:李英俊律师
成都市劳动合同范本“第3条”引争议,该范本制定方昨决定立即重印新范本并删除争议条款
因不满岗位突然被调整,黄明芳买来法律书籍自学,她对此前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提出异议:该合同“第3条”偏袒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法》有出入。
黄明芳对比自己的合同和劳动合同法的条款
据悉,该合同文本是由劳动保障部门推荐的,系成都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在被广泛使用后,其“第3条”引来争议。
争议声中,昨日,成都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决定,立即重新加印新的合同范本,删除争议条款。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表示,将尽快向各区市县发文,建议启用新修改的“劳动合同”范本。
个案调查
调岗没协商 只因合同有瑕疵?
44岁的黄明芳原本是四川智捷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的库管员。今年9月18日,她突然得到单位通知,被调到分析室工作,不再担任库管员。黄明芳虽不愿意,却又害怕丢了工作,只好很不情愿去了新部门,上个月她领到的工资比以前少了。
通过学习法律书籍,黄明芳很快发现了“情况”:自己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第3条约定:“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却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黄明芳认为,对比《劳动合同法》,自己签的合同少了“协商”二字,明显偏袒单位。对此,该单位相关负责人称,这份合同文本是彭州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推荐的,系通用的范本合同,单位并没进行修改。调整黄明芳的岗位,是按照合同和法律办事,并不违法。
部门说法
如有异议 可补充约定
几天前,黄明芳和丈夫到彭州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咨询,该局证实,她和单位签订的合同确系他们推荐的范本合同。合同“第3条”原文是:“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那么,此合同范本“第3条”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否相背呢?
前日下午,记者在彭州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采访发现,该局内部对“第3条”尚存争议。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徐显明大队长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企业在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时,必须和员工进行协商。而调整工作岗位,会涉及到工作性质、劳动报酬等,应和员工协商一致。范本合同“第3条”和《劳动合同法》确有出入。
但该局一名副局长则认为,“第3条”并不违法。范本合同只是一个参考文本,并没要求企业必须使用,在实际情况中,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及员工的工作能力调整岗位无可厚非,劳动者对此范本合同有异议,可以进行补充约定。
争议不仅来自劳动部门内部。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郭刚认为,这份范本合同和《劳动合同法》明显不符,涉嫌剥夺劳动者平等协商的权利,已签订该合同的员工,可以通过工会或直接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对此条款进行修改。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冯明超律师则称,这份范本合同并不违法,但有瑕疵,他建议对“第3条”进行修改。
出台经过
几经修改 争议条款仍保留
据了解,这份合同范本由成都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牵头制定,属成都市劳动合同范本。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2007年底,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不久,为方便各大企业,由成都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牵头,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制定了第一份合同范本。这份合同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阅后,被批量复印,并下发至各区市县。今年初,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出台了最新合同范本,其中明确规定,企业调整员工岗位应进行协商。服务中心根据省上最新的合同范本进行了修改,但“第3条”仍原文保留。
对此,成都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主任侯建明称,他个人认为,范本中的“第3条”从字面上理解并没太大问题。因为该条约定,企业调整岗位必须符合“工作需要”及“员工工作能力”的条件,并不是说随意便可调整。此外,范本合同第13条已说明,变更合同要协商。因此,不能只揪到“第3条”不放,从整个合同文本上说并不违法。
四川省劳动合同范本的起草人、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副处长赵鹏飞则称,上述合同范本“第3条”表述有问题,对劳动者不公平,“工作需要”是用人单位说了算,“乙方的工作能力”也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这就赋予了用人单位太大的权利。“甲方不能单方面去调整岗位。”赵说。
最新进展
更新范本 签旧合同的也别担心
昨日下午,侯建明告诉记者,考虑到部分条款引起争议,服务中心决定,立即重新加印新的合同范本。加印时会把有争议的“第3条”删除。与此同时,成都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将尽快向各区市县发文,建议启用新的“劳动合同”范本,同时还会考虑更新官方网站上公布的范本合同。
那么,已经使用了该争议范本合同的企业,员工权益是否会受到影响?据了解,截至昨日,仅成都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出售的范本合同已超过20万份,而且许多企业只是买少量的几份,然后再复印。还有大量企业则通过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获得范本合同。
对此,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范本合同并不具有强制性,企业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根据《劳动合同法》,变更合同内容,应该双方协商。对于已采用了争议范本合同的企业,单位要调整岗位,仍需协商。单位若强制调整岗位,员工可以提出异议或申请劳动仲裁。因此,已使用了范本合同的劳动者,个人合法权益不会受到损害。
成都商报记者 刘友莉 孙鹏 【 2008-11-27 】 【来源: 四川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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