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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案件向哪个法院提起?

发布日期:2024-10-29    作者:张静律师

    只能是向该公民住所地(也就是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不能向该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这是法律明确规定了的。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申请认定妻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妻子经常居住地广州某区法院立案。法院审查后认为此类案件必须回妻子户籍所在地法院立案,最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限于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条款不适用于特别程序案件。因本案属于特别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认定被申请人住所地位于湖北省区,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九十八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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