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尴尬
发布日期:2008-09-29 作者:王爱民律师
诉讼之前,患方千万不要主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实就是“老子给儿子鉴定”,医学会和卫生局、医院是一个系统的,几乎没有什么独立性 ,参与鉴定的所谓专家本身就是医生,只有倾向医院才能保住自己。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往往以临床判断做依据,不以事实做依据,而临床判断可以任意解释;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虽然都不能排除人为作假的因素,但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同,司法鉴定首先以事实为依据,不会像有的医院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那样拿一堆医学知识信口雌黄,即使司法鉴定的人想作弊也只有冒直接作假的风险才能达到目的,而作假是触犯法律的。医院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的鉴定则不同,他们想怎么说怎么说,反正患者不懂,即使说假话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以,从不同的鉴定者审视的角度看,司法鉴定是以事实做为鉴定依据,患者和患者家属可以把握,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用所谓的医学知识做解释,患者和患者家属完全不懂,只能任其胡编乱造、信口雌黄。特别在我们今天这个没有诚信的大环境下,不要相信那些医生出污泥而不染,他们中的有些人坏得掉渣。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使患者胜诉,鉴定结果也常常写到“医疗事故,但院方负次要责任”(不知道谁该付主要责任,好象是受到伤害的患者要负主要责任)。如果先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情况都对患者不利,所以即使再到法院也难以胜诉;患者发现或怀疑医院出现医疗事故后一般都会想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绝大多数的鉴定都是患方先出鉴定费,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患方能胜诉的只有10%,原因就是不懂医学知识,被院方和那些所谓的“专家”瞎忽悠,而且如上面所说,即使患方胜诉,鉴定结果也常常写到“医疗事故,但院方负次要责任”(这个结果不属于患者胜诉),诉到法院还是对自己不利。在所谓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医方和患方往往都会提出证据,但鉴定小组一般只依照医方的证据做结论,对患方的证据置之不理。医疗纠纷出现,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生的《病程记录》和《病例讨论》等内容是不让患者复印的,即使在医患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也不许患者看。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医患双方信息非常不对称,即使医生修改病历主观部分患者也不知道,而医学会则会以此为依据做出判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选择专家的程序上看似严格,但基本把法医排除在外,而法医的鉴定要严格依据事实,也就是说现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是依据事实,而是依据所谓的临床判断和医生的解释,医方人为的主观因素非常大。 中华医学会在安排鉴定的时候只负责程序的安排和替“鉴定专家”收钱,并不负责对“鉴定专家”的人品和诚实度的“鉴定”,而且医院都会安排一些工作时间长,经常参加当地的医学专业会议,岁数大点的老油条参加鉴定的答辩,这些人和鉴定组成员起码是个“脸熟”。 做不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都要上法院,因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出结果,无权裁决,所以许多纠纷原本对患者有利,但拿到一个不尊重事实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反而对自己不利。所以,出现问题就直接做司法鉴定,不要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要再花冤枉钱。
二、诉讼后的处理更尴尬,更五花八门。
如果不进行司法鉴定而直接起诉,原告同样很被动。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委托司法鉴定取决于法院的内部规定和被告的申请。
1、如果法院规定被告单纯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不能完成举证责任,为了诉讼成本和诉讼时间的节约问题,规定直接进行过错和因果关系的法医司法鉴定,这样最好。
2、被告主动申请司法鉴定,也会很快处理纠纷。
3、可悲的是,有的法院竟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所谓通知,在原告起诉后,如果被告提出医疗事故鉴定原告必须配合,即使原告情愿承担司法鉴定费,法院也毫不理会原告的医疗过错鉴定申请,这样就会弄出个不伦不类的鉴定结果。首先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且给你大谈不存在因果关系,其次是构成医疗事故,但是责任程度低,级别低,还要对应伤残等级,往往是严重伤残才定个三级丙等、三级戊等或四级医疗事故,这样只能对应九级、十级或不够级,失去公正性。而还是根据那个通知,法院要比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项目计算,赔偿低得不得了。最尴尬的是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即患者死亡的情况,竟然不能支持死亡赔偿金,全部责任也不过几万元!
三、结论和建议:
1、最好废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改变医疗纠纷双轨赔偿的不正常现象。
2、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患方尽量在诉前委托司法鉴定或直接起诉。
3、诉讼后,只要原告申请,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由和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法院还要尽量引导被告申请委托司法鉴定。保证法律程序公平的前提下,保障案件实体的公平。
作者: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爱民 电话13853329136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合纵科技最新索赔消息,收处罚预告,索赔征集中
- 新迅达最新索赔消息,收立案告知书,投资者或可索赔
- 判后答疑,你二审翻盘的救命稻草
- 为什么有家属会拿黄牛收费和正规律师收费对比?
-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收费价目表
- 家人被拘留在上海浦东新区看守所,送衣物有哪些要求
- 上海浦东新区刑事辩护律师如何选择
- 刑事案件超过37天逮捕后的流程
- 家属收到上海警方寄来的刑事拘留通知书怎么处理?
- 上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何判刑
- 上海看守所会见律师需要做哪些工作?
- 宏图高科索赔进展,12月新提交一批立案,投资者仍可索赔
- ST凯撒最新索赔消息,发布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进展公告,投资者仍可索赔
- ST高鸿近期索赔消息,发布新增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展公告,投资者仍可索赔
- 嫖娼未成且被处罚起诉派出所,这样的官司能打赢吗?
热门文章
- 在组织卖淫罪当中,SPA项目(手淫、口交、胸推)是否认定为卖淫
- 房产赠与涉及到的税费负担
- 深圳三男一女聚众淫乱 最终获刑七个月
-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
- 九民会议纪要全文(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2014年盗窃罪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审理强奸罪的司法解释汇编
- 27岁小伙被五旬大妈骗同居
-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B/T521-2004)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全)
- 老公强迫老婆玩3P如何定性
- 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 举报电话——最高法院、检察院、公安部、中纪委、中央各部委、中央电视台、中央各权威
- 合肥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联系电话、地址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