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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的行为违法

发布日期:2008-09-26    作者:方西乾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并且对用人单位违法扣押证件规定了处罚措施。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在招工时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的,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将面临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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