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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8-09-26    作者:方西乾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23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我们研究认为,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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