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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发布日期:2008-09-17    作者:张海亮律师
                 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案情简介:
199711月,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香港XXXXX中国有限公司兼并福州XX厂,由香港XXXXX中国有限公司以承担债务的形式兼并福州XX厂,承担福州XX厂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并接收全体职工。并且规定在兼并合同生效后,兼并双方要严格遵守福州轻工总公司作为福州XX厂国有资产的代表,与香港XXXXX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兼并合同书》,如果香港XXXXX中国有限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注入企业发展资金和未能妥善安置职工,导致出现重大不稳定事件,市政府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企业。
199712月,香港XXXXX中国有限公司做出关于授权福建XXX纸业有限公司实施兼并福州XX厂方案的决定。决定指出,香港XXXXX中国有限公司于19979月与福州市轻工局达成了以承担债务的形式兼并福州XX厂,现决定全权委托你司按有关合同条款具体实施履行兼并方案。
199712月,香港XXXXX中国有限公司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认为香港XXXXX中国有限公司作为境外注册的(国有控股)中资企业,在金融部门享受优惠政策方面受到一些限制,因此在福州市成立了福建XXX纸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额达5180万元人民币。请求政府能够同意批准有福建XXX纸业有限公司兼并造纸厂。
199712月,市政府同意福建XXX纸业有限公司全权履行原《合同》、《协议》及负责具体实施的意见,
随后,福建VVV有限公司入股福建XXX纸业有限公司,占其中45%的股份;也使福建XXX纸业有限公司从一个外商独资企业变成为一个中外合资企业。但在经营中,福建VVV有限公司与香港XXXXX中国有限公司发生股权纠纷,而使公司经营惨淡,致使职工连续上访。于是,福建市政府决定和香港XXXXX中国有限公司解除合同,收回原福建造纸厂的财产,并对香港XXXXX中国有限公司进行了一定补偿,但却对福建VVV有限公司不但没有任何补偿,而且由于福建VVV有限公司存在出资不实,还要对福建XXX纸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部分责任。
案情分析:
企业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的风险。其一是市场风险,就是经营者对市场行情的预料的风险;其二就是不期而遇、而又疏于防范的法律风险。本案中,作为福建VVV有限公司来讲,最主要的是法律风险。
福建VVV有限公司的诉求是其依法取且至今仍然拥有福建XXX纸业有限公司45%的股权,认为,政府不仅没有依法保护本方拥有的股权,而且侵犯了其利益。但是福建VVV有限公司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福建市轻工局和香港XXXXX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这种情形下,从委托合同来讲,福建XXX纸业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如果认为受到了损害,就只能要求自己的委托人赔偿,也就是要求香港XXXXX中国有限公司赔偿。
如果从一开始规避法律风险来讲,福建VVV有限公司应该在加盟香港XXXXX中国有限公司时,请求政府同意,并且取消香港XXXXX中国有限公司对福建XXX纸业有限公司的委托。
整个过程看似容易,其中的法律风险确实是不可不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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