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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的司法改革

发布日期:2008-09-14    作者:蒋学熙律师
深圳的改革三十年回顾,在座谈中,上届市律协主任徐建有个发言,他讲小平的“杀出一条血路”,在当时的法制改革中,深圳没有人大,也没有“立法权”,就是冲破当时的法律和宪法某些规定,依案例法、判例法,做一些当时看来是违法的事。比如,在深圳成立第一个合伙律师所(按律师暂行条例,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国家干部,是不允许建立个人合伙的事务所,建立肯定是违法的),成立了全国第一个个人律师事务所(纯个人的律师所,就是典型的私人所,更是违法的),深圳在全国第一槌拍下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违犯当时宪法的规定,在深圳“杀”出之后,1996年才出台《律师法》,将律师改为社会法律工作者,是自由职业者(有部分公职律师还是干部,但是,他们不能私自收钱办案。以前,律师在法庭上理直气壮的讲: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多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地位是平等的);后来,国家宪法也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允许的了。徐建总结讲深圳司法改革在于有“违法权”。我想:法律既要保护改革,还要允许改革法律本身,这才是辨证统一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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