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如此检举,怎能认定“立功”获轻判?

发布日期:2008-09-12    作者:周庆源律师
9月11日《重庆商报》刊登一新闻《派出所长受贿被判刑9次举报他人想减刑》,全文摘录如下:
本报讯(记者 钟臻 实习生 龚海蓉)合川南津街派出所所长卢某和民警刘某,合伙以帮人迁移户口的方式,先后收取对方“感谢费”4万元,结果主犯所长被判1年缓刑1年,从犯民警免于刑惩。所长觉得量刑过重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市一中院进行二审。为减刑,所长先后9次向警方举报他人抢劫等罪行。
据了解,受贿案发后,卢某表示认罪,随即退还赃款,并向司法机关检举了一桩抢劫案、七件盗窃案。经检察机关查明,犯罪事实部分属实,这样卢某有8次立功表现。而刘则是认罪态度较好。一审判决书认为,刘某是在卢的授意下进行受贿,因此确定卢为主犯,刘为从犯,判决卢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刘某则是遂判处了较轻刑罚。据了解,如果卢某没有立功表现,判决结果可能不是现在这样。但卢某却认为量刑过重,提请上诉。
昨日庭审中,卢某辩称:“我在羁押时间还举报了一项强奸案,应算立功。”因此,他希望法庭看在他9次立功的份上,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免除刑事处罚。法庭将择期宣判。
看完全文,职业的习惯让我思考一个问题:受贿案发后,卢某为表示认罪,随即退还赃款,并向司法机关检举了一桩抢劫案、七件盗窃案,一件强奸案,卢某是在什么情况下获得上述案件线索的?如果是在其受贿案发前就获取了上述线索,卢某的检举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有“立功”表现?
由于报道并未提及到卢某是在什么情况下获得上述案件线索的,我们也无法判定上述“检举”案件之前处于什么阶段,是知情人已经报案,未立案还是案件正处于立案前的秘密调查核实阶段。
我们假设卢某是在受贿案发前就获取了上述线索,检举的罪案信息是在他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在日常工作中就已经获知了,如果是这样,我认为,法院就不应当按照我国刑法“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来认定卢某有“立功”表现,相反还应当继续调查其是否有渎职犯罪行为,应当要深入查证卢某为什么私下掌握这么多的罪案线索,却没有及时汇报,进行立案侦破有效打击犯罪分子?要进一步查实卢某是否与犯罪嫌疑人存在某种不正当关系,是否有包庇或充当“保护伞”的行为?因为,本案的卢某具有一个特定身份(派出所长)和法定职责(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按照《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不得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此,对于卢某知晓和掌握 “货真价实”的“犯罪线索”,却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进行积极查处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立案追究卢某渎职的责任。而对于卢某的“检举行为”,法院不应该认定其为“立功”,不该因此而对其进行“轻判”,不然,就会被一些具备法定职责的人利用,他们会在今后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一些犯罪线索、犯罪现象故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闻不问,一旦自己大难临头,就可以成为自保的“撒手锏”。

更多文章请登陆://lxp52.zhan.cn.yahoo.com/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3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