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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的陷阱与防范

发布日期:2008-09-05    作者:范占果律师
通过协议转让法人股,是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主要形式,因此协议转让法人股市场与公众股市场一样是非常重要的交易市场,但因公众股市场交易有结算公司的结算担保,使交易双方基本上不承担本金风险,而法人股转让现在尚不能做到这一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只负责股份的过户而不承担监督资金交收的责任,因而使法人股协议转让存在很大的风险。下面的案例可见一斑。
  案例A:出让人大意,股权转走,股金不见
  1999年8月,四川A公司办公室忽然收到某银行催款单,催促其偿还已到期的3000万元人民币贷款。A公司收到通知,如坠雾中,从未向该银行借款,为何发来催收通知?立即追查方知事情真相,原来早在1998年8月,广东B公司已擅自将A公司的3000万人民币自用。后来发现问题更严重:B公司总经理千呼万唤不回音,办公地址早已是人去楼空。这笔天上掉下的大债务又伴上这出空城计,直叫A公司“恨从胆边生,怒从心头起”,愤而向公众披露了转股事件的始末。
  为壮实力A公司急觅入股出资人
  每况愈下,B公司脱困境设下骗局
  四川A公司成立于1989年,主要经营钢坯、钢材、石油化工机械。为了改变因为产品单一、行业不景气所造成的经营不利局面,决定寻求新的合作者。1997年秋,经中介机构介绍,开始与广东B公司接触,并很快决定将集团的一部分股份转让给B公司,B公司创建于80年代初,主要经营内河航运、化工、船舶维修等业务,80年代中期开始迅猛发展,90年代初发展至顶峰,总资产达到近3亿元人民币。但近几年其主营业务由于受到高速公路业的挑战,开始走下坡路,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正苦觅新的“发展”机会。所以与A公司一拍即合,当即决定购买A公司的股份。以过极短时间的磋商,双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协议的基本内容大致如下:A公司向B公司转让3000余万股法人股,转让总价为人民币6800万元;B公司向A公司分期购买股份的款项。有了新股东,A公司欢欣鼓舞,但一个分期付款却惹出了无限的是非,变成了引狼入室。
  广东人假单蒙骗,800万入主A公司
  四川人迷眼朦胧,6000万大债高悬头上
  签订了转让协议,A公司以为公司发展有望,欣欣然为B公司办理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1997年11月初,A公司召开董事会,确定B公司在A公司召开董事会,确定B公司在A公司中占有40%的股份,为集团第一大股东;同年12月末,A公司又召开董事会,选举B公司总经理为A公司董事长,原A公司董事长担任副董事长。也正是在这个12月末,B公司还将其一全资子公司75%的股权卖给了A公司,收购价为7400万元人民币,收购款自1999年起至2000年分三其支付,如此好事直让A公司兴奋不已。
B公司大模大样入主了A公司,实实在在的成了A公司的主人。但直到今日,A公司仅收到B公司给付的股权转让款800万元人民币,余下款项却迟迟不肯给付。A公司开始有些着急,只好就此问题与B公司再行协商,1998年9月30日,双方又订立了面对权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基本内容为:在B公司未全部付渍股权转让费之前,其所持有的成都集团的40%的法人股权仍属于A公司所有,B公司无支配权和处置权,不得将该股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质押和抵押。如B公司不能履行该协议约定条款,A公司将收取违约金。
  签订了补充协议,A公司松了一口气,自认为上了一道保险。但谁知B公司并不履行这个协议。A公司急了,不停的催促B公司,直催得B公司拿出了一张250万元人民币汇款单和一份318万美元存款证明。一头雾水的A公司在看到这些单证后,相信B公司完全有偿付能力,放松了对广东某银行的归还3000万元贷款的催款单,现A公司已向有关机构控告B公司诈骗。
  案例B:一女二嫁, 受让者疏忽,人财两空
  上述“惨案”并非个案,1996年,还曾发生了宁联公司“一女二嫁”事件,除受害方是购买方,两事件性质几乎相同。宁联公司于1996年7月8日与宁中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宁联公司将500万股法人股卖给宁中公司,宁中公司依协议向宁联公司支付了全部购买股权的款项,正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宁联公司又与湖北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为湖北某公司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这是一出一女二嫁的现代剧。宁中公司得知此事后向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股权归属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又发生了另外一个诉讼。湖北某公司得到股权后,于1997年5月与海南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因湖北某公司未能及时给海南某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海南某公司于1997年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3日作出(1997)武经初字表310号民事调解书,6月12日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又以(1997)武执字第310号民事裁定该 500万股股权过户经海南某公司。现宁中公司仍对该500万股股权所属持有争议,宁波中院仍在审理中。
  点评:经商讲规则,转股讲程序
  一、伤心人伤心之余细思量,吃亏上当有原因
  读了上述案例,不免令人嗟叹,本为寻求企业更好发展,却为别有用心之徒所利用。就算B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诈骗,但就B公司的现状,转股协议是不可能继续履行了,这件事本身带给A公司的负面影响也非同小可,因为转股协议的未能履行,对A公司经营的影响也无须赘述。还有可能承担3000余万元贷款的归还义务,不亦悲乎!
纵观事件的整个经过,B公司有意欺骗,当然是导致这场转股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那么A公司是否就是绝对的受害者,没有任何责任呢?试分析A公司在转股过程中的一系列做法,也许会有一些启示。A公司为了企业发展,寻求合作,这种愿望是非常好的,但在做法上显得草率,仅仅经人介绍,就急急忙忙的与B公司签订了转股协议。既未对B公司产业结构作分析,也未对其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进行了解。B公司业务明显滑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均已严重不良,却接受其分期付款的购买条件。分期付款却未设定任何付款保障,更糟糕的是又在B公司未全额付款时即为其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在法律上完成了股权转让的全部过程。没有给自己留下任何有效的控制手段。在B公司严重违约时也未能采取有效手段加以补救,仅签订了补充协议,而在B公司拒不履行补充协议时,仍不采取果断措施,却轻信B公司提供的汇款证明和银行美元存款证明,盲目轻信到几乎让人不可思议。给人的感觉是A公司眼看着B公司从从容容地演完了空手套白狼的大戏。而没能在任何一个环节制止B公司的不法行为。如果能够按照如下等距程序进行操作,这种现象完全能够避免的。
  二、股权转让,资信调查先行
  企业界转股可能有两面三刀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需要资金,二是引进新的管理体制和新的产业方向。如果单单是需要资金,而购买者又能一次付款,收钱后办理相关手续。出让方当然没有任何风险。而如果是要引进新管理体制或新的产业方向。那么对这个企业就应该进行全方位的考察,其主营产业、市场前景、该企业的管理体制,管理人员素质及信誉等均应在考察之例,如果转股是因为资金,而购买者却又要分期付款时,应十分谨慎。如果想接受这样的付款方式,就应该了解购买者当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还需要考察该购买者的主营产业及市场前景,在了解了上述情况且对购买者的购买能力有了充分信任的前提下,也应按照如下方式办理以确保转股的顺利进行。
  三、协议履行要有保证,保留中途解约权
  在准备接受购买者分期付款时,首先应该对分期付款的保障作约定,如设定付款抵押,质押或者寻求其它担保形式;最后应设定过户手续办理的时间。一是分期办理过户手续,交多少款,将该款折合多少股份办理多少股份的转让手续;二是约定在购买者完全付款后再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或者是设定的抵押质押是当付款不能时立即能变现的,或者是其它可立即 实现的担保,才可以在付款没有完全 到位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如果没有前述的保障,在其未付清全部转让款时是不能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
如果在未全部收到转让款时也未设定付款保障时已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就应该严把履行协议关,一量发生违约,则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如,解除协议或者立即对违约者采取法律手段等,遗憾的是A公司未能在发生变故前的任何一个环节采取有效方式,导致转股不成又被人将股权作质押的可悲事件,大有招贼人室之嫌。
  四、贷款质押,标的要审查,程序应合法
  宁中公司的悲剧则正好与A公司的被骗相反,宁中公司在一次性交付了购买股权款项后,却竹篮打水,未能得到股权。宁联公司一女二嫁,得了二份转让费。这场闹剧之所以能发生,除了宁联公司的不守商业信誉,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宁中公司自身没有把握住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的关键环节。如这次交易采取如下方式:宁中公司将购买股权的款项打入某银行,由该银行作担保,在宁联公司将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由银行将宁中公司购买股权的款项给付宁联公司,那么宁中公司就不会成为原告而宁联公司也不会成为众失之的,买卖双方虽不能相亲相爱,也可以相安无事。
  A公司转股事件中还涉及一方当事人-广东某银行,该银行在接受B公司用A公司的3000万股法人股作质押贷款时,未要求B公司出具A公司董事会决议,现有的资料中无法确定其在签订质押合同后是否进行登记,如果未进行登记,该质押合同为无效合同,贷给B公司的3000万元贷款只能由B公司自行偿还,A公司的股份不能作为B公司归还贷款的担保,而B公司人去楼空,归还贷款的可能性几乎是零,在这场股权交易中广东某银行就可能是最大的受害者。
  五、借助专业人士防范风险
  如果专业人士来运作本转股事项,其会按如下程序办理。首先,会对拟购买股份的企业做资信调查;其次会制作完备的法律文件,如设计分期付款协议履行保障、违约责任等;第三、监督协议的履行,在发生违约时救济。如当B公司向A公司出示汇款单和银行美元存款证明时,一个专业法律人员第一反应就会是确定其真实性;在确定其真实性;在确定其真实性后,会要求将B公司的存单作为质押,以保证转股协议的履行,否则就算存单是真实的,但由B公司控制,与A公司又有什么关系呢?因为B公司可以随时处置存单而A公司没有任何办法。A公司则在看后既未查证其真伪也未将存单作质押,而就此想念B公司有给付能力。在广东某银行接受质押贷款时,法律专业人员一定会审查是否有董事会决议;在宁中公司给付转股款前,法律专业人员一定会为其设计最终获得股权保障。可惜,上述单位均未能获得这种帮助,从而付出了经营、资金及信誉等等诸多方面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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