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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彩票弃奖案谈一点看法

发布日期:2008-08-28    作者:陈万林律师
有朋友问我对最近引人关注的汪亮解彩票“弃奖”案有什么看法?汪亮解要求北京体彩中心支付500万奖金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认为: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汪亮解是可以向北京体彩中心要回500万大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彩民购买彩票属于要约,北京体彩中心的开奖行为属于承诺,开奖结果一确定,合同就依法成立并生效。体彩中心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彩票支付奖金,及时兑奖是合同完全适当履行要求彩民应尽的协助义务。法律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设立了时效制度,权利不行使超过了规定的时效就不再受到法律强制保护(实体权利仍在,当事人履行义务后以超过时效为由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在本案中,28天的兑奖期限是汪亮解行使兑奖权利的期限,超过28天不行使的,体彩中心应该依据《合同法》将奖金提存(由公证处保管),彩民承担提存费用(因为其没有及时兑奖)。当然,体彩中心也可以向中奖彩民收取违约金或者保管费等督促中奖彩民尽快兑奖。中奖彩民超过28天的兑奖期限,诉讼时效从第29天开始计算,最短的诉讼时效也是一年(普通的时效两年),汪亮解逾期兑奖没有超过一年的时效,其权利受法律强制保护。同时,体彩中心单方面规定彩民超过28天没有兑奖就视为弃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之规定,体彩中心的规定排除了汪亮解全部实体权利,该条款无效。该条款无效,汪亮解就可以依法要求北京体彩中心支付500万奖金。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彩票弃奖的事情,彩票弃奖又是个社会问题,该案如何判决影响面绝不限于汪亮解和北京体彩中心,如果法院判决北京体彩中心向汪亮解支付500万奖金,那么在此之前发生的弃奖案的彩民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奖金?如果应该支付,但是,由于奖金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将作为弃奖进入彩票调节基金,如果再支付奖金会不会对其后已经产生的开奖结果产生影响、产生何种影响、如何解决由此产生的问题等等。还有体彩中心作为强势主体可能会对判决结果产生一定影响。
综合看来,该案判决结果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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