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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理案件没有必要限制录音录象

发布日期:2008-08-24    作者:刘传仓律师
前几天代理一个二审将要开庭的民事案件,由于一审不是本人代理,所以对一审的开庭情况不清楚。第二天二审就要开庭,阅卷显然已经来不及,向当事人了解一审开庭情况时,当事人无意中透露出,一审虽然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只有俩个法官到庭,就是这参加庭审的两个法官,也只有一个能够自始至终坐在审判席上,另外一个,去得晚、走得早。我告诉当事人,这是严重违反程序的问题,如果在上诉状中提出,并且提供有力证据加以证明,一定能发回重申。当事人说,写上诉状的一审律师也这么说,可是没有证据,因为当时没有旁听的人。我知道,即使有旁听的人,未经法庭许可,也不能录音、录象。没有录音、录象,即使在上诉状中提出又能怎么样?对这样的问题,二审法院如果不肯采信,谁也不好说什么。联想起全国关注的孙志刚案的庭审,共有5家新闻单位被邀请参加旁听,其中3家可以派3名记者分别参加3家法院的庭审,另外两家只能派一名记者参加旁听中级法院审理12名涉嫌殴打孙志刚致死的犯罪嫌疑人的庭审,而无缘旁听另两家区级法院审理的共6名国家工作人员和医院护工涉嫌玩忽职守案件的审理。在这些得以旁听的记者的邀请通知上,规定所有记者旁听时不得携带包裹以及照相、记录、录音器材,宣判后统一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稿件。事后,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法庭究竟为什么限制录音、录象,这样做有没有依据,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遍查法律、法规资料,这方面的有效规定只有19931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通知-其中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第十条规定“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类似的的规定有,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颂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理制度的若干规定》,其中第11条规定:“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遍查历史资料,找不到最高法院这样规定的理论依据。司法实践中,许多(我只能说许多,不知道是不是所有的法庭都这样)法院在开庭是宣布的法庭纪律中,都有这方面的规定———当然,仲裁方面也有类似的规定,这里只谈法院方面的规定。
 
我不明白最高法院这样规定的目的,如果是不公开审理,这样规定也无可厚非。但对公开审理的案子,我觉得就没有必要这样规定。《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外,一律公开进行。三大诉讼法有一个一致的原则就是审判公开,所谓审判公开,依据最普遍的观点就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合宣告判决,都向社会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除法庭评议以外,审判过程一律公开进行。实行审判公开,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有利于推动各项诉讼原则和制度的贯彻贯彻执行,同时可以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在老百姓心目中,记者是神通广大、倍受优待的,现在,连记者也受限制,老百姓就不用说了。我认为,既是公开审理,就意味着所有的人都有权直面庭审的全部过程,就没有必要限制到庭旁听的人录音、录象。而且,由于法庭的容纳量毕竟有限,加之受地域限制,绝大多数人不能直接到法庭直接旁听,他们就只能通过新闻媒体来了解,所以,新闻记者实际上是代表所有未能旁听的人来旁听的,他们有权利也有责任将庭审的过程尽可能全面、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并通过媒体传递给公众。不允许记者采访,实际上就等于剥夺了绝大多数人知情的权利。也许有人要说,有关部门不是要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吗?是的。但这种稿件不能算是新闻报道,而只能是有关部门通告而已。因为那不是新闻记者亲身经历并按照客观的原则记录下来的。依照逻辑,人们有理由对通稿的客观真实性表示怀疑。不允许记者录音、录象,让记者凭记忆报道案件的庭审情况,显然也是没有道理的。如果记者记忆错误,将某一细节作了错误描述,不知道回是什么后果。 
 
公开审判是我国宪法和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一制度将审判活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对于促进审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具有积极意义。法律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必须在开庭前三日公告开庭时间、地点、案由等内容。但是一直以来,公告的方式大多是在法院门口和当事人住所地附近张贴,这种方式传播范围有限,限制了公开审判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不但没有必要限制旁听的普通百姓录音、录象的权利,相反,还应该欢迎更多的记者拿着录音机、扛着摄象机来采访,以便于更广泛的群众知悉公开审判信息,加强社会监督,扩大普法宣传。
 
现在回到我的苦恼———其实实在也是我的当事人的苦恼,如果没有那样的法庭纪律,如果当事人当时录了音,或者有记者采访,就不用为没有证据苦恼了。也许有人会说,当时如果当事人要求录音,法庭也不一定就不允许,是啊,如果当事人要求录音,法庭可能会允许,可是,当事人作为没有多少法律知识和开庭经验的老百姓,能有那样的提防法庭的经验吗?律师倒有,可是比起记者地位差许多的律师敢提那样的“非分”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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