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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乱用“奥运元素”

发布日期:2008-08-15    作者:周庆源律师
 
奥运会的巨大影响,使奥运会的举办不仅限于体育,而是扩展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连日来,不少商家也乘机搭“奥运快车”,将奥运标志印在商品包装上或活动单页上,利用奥运元素进行促销。如:在悬挂的促销广告上印上北京奥运会会徽和福娃图案,或打出“迎奥运、全场N折起的促销广告语。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包括五环、会徽、会歌,北京2008,以及奥运字样等所有与奥运会相关的标志都受法律保护,商业机构若要使用这些标志必须经过授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奥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非常广泛,包括五环图案标志、会旗、格言、会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运会及其简称;中国奥委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奥申委的名称、徽记、标志;北京奥组委的名称、徽记、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北京奥组委的简称以及其他与29届奥运会有关的标志。主要有下列四类:1、平面图案或三维图形类,如五环标志、五色中国结标志(奥申委徽记)、五环长城徽记等;2、专有名称类,如奥运、奥运会、奥林匹克等专有名称;3、文字类,如奥运会口号、奥林匹克格言等;4、其他表现形式,如会歌、会旗等。
因此,商家欲搭 “奥运快车”进行促销应当慎用“奥运元素”,千万别冒着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风险,打出奥运牌。当然,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如果奥运标志或字眼只是用于一些公益广告、烘托气氛的,则不属于侵权范畴。因此,商家在宣传当中尽可能使用“盛事”、“精采8月为中国加油等字眼进行商业促销活动,尽可能避免使用奥运题材或者奥运元素,参与经营活动,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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