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原创: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之间矛盾之一

发布日期:2008-08-05    作者:马希图律师
原创: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之间矛盾之一
    房地产专业律师  马希图
   
    首先要明确,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在公有制的大前提下,又是土地所有权的二元化,即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共同存在。这种两元化的土地所有权是不平等的,国有土地可以不断扩张,其表现形式是:国家和政府对集体土地有垄断的、唯一的征用权,以此来实现这种国有土地的不断扩张,从理论上讲,集体土地所有权空间是不断收缩的,因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部分,土地的空间地幅是法律先定的,这取决于两个基本法律与政策,一个是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法》,一个是1962年的《六十条》,除了以上两个法律确定为集体所有部分外,其余土地均推定为属国家所有。这本身就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到限制,或者残缺。集体土地对自己所有的不动产,确切说,不是所有权,而是用益权。
    其次,我国的《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国有土地所有者来说,这四大权能全部可以无限制的实现。但对集体土地来说,就无法全面实现了,首先,集体土地只能用作农、林、牧、副用途,从事原生态的产业,使用权就是问题了。除了自家宅基地上翻盖自用房屋外,在集体土地上搞基本建设是不可以的。如果真的一定要搞,得先被国家征用。这等于使集体永远失去了自己的土地
 第三、国家一旦立项,确定要征用集体土地,农民是没有选择接受还是不接受的。
    所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缺位的,不完整的,随着农村土地被国家的不断征收,农民将最后丧失大部、仍至全部土地。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