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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

发布日期:2008-07-24    作者:张海亮律师
同命不同价?   受害人陶红泉1995年从江西来北京打工。2006年10月16日晚,陶红泉驾驶三轮摩托车与一辆大车相撞,在车祸中死亡。北京市朝阳区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陶红泉与该大车的驾驶员对事故负同等责任。12月,死者近亲属对大车所属单位及车辆承包人起诉,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7万余元,是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再按照各自承担50%的责任比例提出的。两被告均主张陶红泉是农村户口,不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一审法院遂以“陶红泉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京并无固定工作、住所及收入”为由,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死者近亲属各项损失22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7万余元,没有支持家属的精神损失索赔。原告不服上诉,认为陶红泉如果是城市户口,他的“生命价值”就是17万余元,而现在农业户口则只值7万元,整整相差10万元。而陶红泉1995年从江西来到北京,从事个体屠宰业,一直住在朝阳区大黄庄。因此,赔偿金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判赔。北京市二中院认为,陶红泉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于北京,其家属要求按照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改判家属获得死亡赔偿金17万余元,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万余元。 针对上述案例的情况,有很多人主张说,这是典型的同命不同价判法。 比如杨立新教授认为,“陶红泉之所以是幸运者,就是因为他在城市居住了很长时间,尽管一审法院并不支持他的近亲属的同命同价请求,但中级法院毕竟承认了他是一个准城市人。但是,对于其他农民,甚至对于那些已经到了城市居住、工作,不是“长期”居住的农民,不是还在面对“同命不同价”的人格歧视吗” ? 笔者认为,就每个人的生命来说,应该是等价的。其实对死者的赔偿金额主要是对死者亲属的赔偿。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赔偿对死者赔偿金主要包括三块:1、死者丧葬费等直接费用;2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金3、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抚慰费。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各不相同,有些区域甚至差别很大,所以给予的这些补偿不可能是根本相同的。比如,在一般西部城市和东部城市对抚养人的抚养费是不可能相同的。所以说道底,还是地区经济差异造成的生活水平的差异,不存在同名不同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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