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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现代雕塑中心与石家庄市环艺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经贸大学民事调解案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受理法院]:河 北 省 石 家 庄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5年08月16日
[裁判字号]:(2005)石民五初字第00128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  原告南京现代雕塑中心,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光华路东119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司宁,该中心法律顾问。  被告石家庄市环艺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北二环东路85号
[案例正文]:

  原告南京现代雕塑中心,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光华路东119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司宁,该中心法律顾问。
  被告石家庄市环艺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北二环东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宗臣,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晓萍,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河北经贸大学,住所地,石家庄市学府路47号。
  法定代表人王莹,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霖,该校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吕中行,该校教师。
  案由:其他著作权人身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石家庄市环艺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南京现代雕塑中心18500元。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环艺雕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双灿    
审 判 员 董文秀    
审 判 员 韩秋萍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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