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行政类案例 >> 公司相关案例 >> 查看资料

公司未工商登记 直接责任人担责

发布日期:2015-09-10    作者:金牌律师团队律师
 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耒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即被告某建筑公司、曹某连带支付原告万某货款12160元。
    2012年11月5日,某建筑公司与曹某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将某建筑公司旗下装修项目承包给曹某经营,并拟定以“耒阳市某装饰有限公司”(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名称对外开展业务,且“耒阳市某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为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但公司负责人为曹某,并由曹某全权经营管理,股东利润分配某建筑公司可享受4%净利润提成。2012年11月13日,曹某与万某及其丈夫蒋某共同经营的“耒阳弘源新南悦陶瓷”店签订《产品代销合作协议》, 为万某代销陶瓷。2012年11月17日至2013年1月27日期间,曹某在某建筑公司旗下装修项目中向万某采购装饰材料共计货款12160元未付。2013年6月2日,曹某向万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3年6月2日至2013年7月6日之前结算“耒阳市某装饰有限公司”所有材料商的材料款。到期后因曹某未按承诺付款,万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曹某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曹某以“耒阳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名义对外进行装饰业务,而该公司未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且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又担任该公司拟定法定代表人,故某建筑公司和曹某均是以“耒阳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直接责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49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因此,某建筑公司和曹某对以“耒阳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名义进行的经营活动应共同承担民亊责任。综上,原告万某诉请被告某建筑公司和被告曹某连带支付货款1216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耒阳市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2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