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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违法案件的新特点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5-08-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国家税务总局不久前通报了10起涉税违法案件,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从一个侧面折射出目前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涉税违法犯罪的特点。

  1. 利用“四小票”进行虚开犯罪案件逐渐上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主流。如“7.26”黑龙江天津河北等地部分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江苏涟水 “2.2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案等,均是以“四小票”为源头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犯罪分子利用“四小票”管理难度大、未纳入金税稽核对象的机会,大肆进行涉票犯罪活动。

  2.团伙作案犯罪增多。如福建903骗税大案,犯罪分子把境外、境内、生产加工、外贸等各个环节联系在一起,形成了有组织、有计划的骗税团伙。此案件涉及9个省的75家生产企业,总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利用做假账、两套账、账外经营等手段偷税成为常见手法,利用各种假发票作为记账凭证、虚列成本的现象较为突出,由此形成了制售假发票的供求市场,导致制售假发票案件屡屡发生。

  4. 通过恶意注销、走逃等方式,进行流窜作案,逃避税务检查。在一起增值税发票案中,朱氏3兄弟在武汉出事之后便跑回广州重操旧业,广州税务稽查人员找上门来,他们又溜到湖北省黄梅县故伎重演,先后在武汉和广州等地申报5家皮包公司,向全国235家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造成数千万元的国家税款损失。

  5.利用日常税源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作案。涉税犯罪分子根据需要开票的情况来确定取得进项票多少,人为地将税负维持在较低水平,为长时间进行犯罪活动创造可能,造成税务稽查不能及时发现和查处。

  二、税务稽查存在的问题。

  1.涉案户多、专司稽查的业务人员少,加上稽查人员知识面有限,应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分析、综合、判断的能力不高,稽查工作往往滞留在凭经验、靠人工、无监控的层面上,难以有效地打击高科技犯罪。

  2.税务稽查执法权限存在局限性。如税务稽查无权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货物存放地以外地方进行检查,没有拘留权、起诉权等强制执行措施,使查处大案要案的深度和广度受到限制,甚至出现纳税人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一走了之的情况。

  3. 税制缺陷导致犯罪上升。如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抵扣税款制度容易诱发违法犯罪;增值税征收范围覆盖面窄,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不同的征收方式容易造成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正当需求;农副产品收购与废旧物资收购由企业在收购环节自填自核自报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留下了空间等。

  4.由于岗位权责不对称、衔接不紧密、制约不严密,税收日常管理出现一定程度的空档。对纳税人经营动态跟踪管理力度不够,对经营状况变化反映能力差等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现象,为税收违法犯罪提供了方便。

  三、如何加强税务稽查。

  1.吸收精通业务又善于发现、解决问题的查账能手和懂信息技术的专业人员充实稽查队伍。

  2.进一步完善税务司法保障体系,或是设置税务警察,在立法上赋予税务稽查搜查权,可以对经营者的住所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3.规范税源管理,强化源头监控。以全面推行税收管理员为契机,加强税源、税基动态监控,从源头上加以防范;采取有效手段评估分析,提高纳税评估质量,把违法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4.完善政策配套,推进税制改革。尽快给缺陷的税制打上“补丁”,如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允许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适当降低增值税纳税人税负,改变企业原先完全依据自填凭证抵扣税款的办法等。

  陈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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