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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管理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二)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三)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四)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国税机关检查。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六)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江西日报》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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