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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免征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1.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2. 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
3.属被征用、占用后首次享受此免税优惠政策的。

申请材料
1.《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申请表》
2. 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 原房地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5.拆迁补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6.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的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申请表》(ZS026-3)
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决定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
程  序
1.纳税人根据要求如实填写《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申请表》(ZS026-3)并携带申请材料到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大厅的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2.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批复;
3.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时  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表格下载

SB009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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