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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撤回其复议申请,但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实或理由重新申请复议。
  (二)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四)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六)申请人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如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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