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办事指南 >> 企业办事 >> 纳税缴费 >> 查看资料

税款缴纳的方式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缴纳税款。
  (一)自核自缴。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一贯依法纳税的企业,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审核纳税申报表,自行填写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解缴应纳税款,并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
  (二)申报核实缴纳。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基本健全,账册、凭证完整,会计核算较准确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填开税收缴款书,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三)申报查定缴纳。即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账簿凭证不完备的固定业户,应当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其生产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等,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查测定或实地查验后,填开税收缴款书或者完税证,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或者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四)定额申报缴纳。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确无建账能力或者账证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固定业户,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销售)额和征收率,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实际营业(销售)额与核定额相比升降幅度在20%以内的,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对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上升幅度超过20%的,按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下降幅度超过20%的,当期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经主管国税机关调查核实后,其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需要调整定额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调升或调降定额。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0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