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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委托人向税务代理机构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委托代理意向后,税务代理机构应派人对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事项进行了解。凡受委托的税务代理事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业务范围,同时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具备相应的承办能力的,应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书或合同。委托代理协议书或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人及税务机构名称和住址、委托代理项目和范围、委托代理方式、委托代理的期限、双方的义务及责任、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税务代理委托协议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修改补充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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