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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流程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税务代理机构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税务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税务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2、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3、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4、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6、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二)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税务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2、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3、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5、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三)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级税务机关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四)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注册(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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