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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个密集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的审批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有关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号)

   办理条件:在乌鲁木齐等十八个边境、沿海和内陆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及重庆等五个长江沿岸城市市区投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市区企业),凡属生产性的,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办事流程: 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省科委的认定证书;
  3.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4.申请年度及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税务机关办理审批程序。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审核批准。对上报的资料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产品目录》范围认定不清的,总局将函请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复核。总局向火炬中心发函时,将抄送报送机关,报送机关应及时通知当事企业与火炬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10-68511568),并按照火炬中心要求提供复核所需相关资料。

  办理时限: 每年4月2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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