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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弥补亏损(核准)(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办事流程: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应在年度终了后45天之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税前弥补亏损申请,经审核,省属企业的弥补亏损,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地税局审核后,下发税前弥补亏损的批复。
  
  办理时限:省地税局接下级地税机关上报的税前弥补亏损请示后,应在30日内审批完毕。

  责任部门: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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