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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重大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计委令第6号);
  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办理条件:省重大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印件:

  (1)资格预审文件及预审结果;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书面评标报告;

  (3)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

  办事地点:省政府大楼三楼351房

  联系方式:电话0791-621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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