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办事指南 >> 个人办事 >> 交通旅游 >> 查看资料

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十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办理条件(提交资料)

    (一)行驶证;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检测机构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属于延缓报废的机动车本年度机动车所有人第一次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还需提交《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办事流程

    Ø        牌证岗:审核资料,录入信息,查询违法,事故记录,打印检验合格标志、行驶证副证

    Ø        档案岗:复核归档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部门 省、市、县车辆管理所、站

    办事地点

    (一) 国产机动车、进口机动车和进口机动车底盘改装机动车到省、设区市车辆管理所和车辆管理所前申机动车登记业务窗口的检测机构办理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的县车管站前申机动车登记业务窗口的检测机构办理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0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