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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5C026
事项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71号令)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及其分所,各交通支、大队车管站
办公地址: 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
乘车路线: 740、840、952、803快车
联系电话: 87625123、87625155(语音)
监督电话: 87625122
相关网址: //www.bjgaj.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到有效期满后一年内,申请换证和审验;
2、经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身体检查合格;
3、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没有被暂扣、注销、吊销、撤消和记分达到12分的情形。

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办理机动车牌证和申领驾驶证时,其身份证明,在军队未统一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3)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年满61周岁的人员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和左下肢残疾人员申请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须经市卫生局确定的医院身体检查合格。
5、机动车驾驶证。
(二)注意事项:
1、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2、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符合规定的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2、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及其分所,各交通支、大队车管站
2、办公地址: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
3、乘车路线:740、840、952、803快车
4、联系电话:87625123、87625155(语音)  
5、监督电话:87625122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20:00周六、周日9:00至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7、网址://www.bjgaj.gov.cn


 办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相关表格下载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各区县车管站联系地址及电话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各分所联系电话及地址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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