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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事项

发布日期:2010-1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交通事故处理事项
◎报案
1、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事故车辆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
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博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报警电话:2282757
或110。
2、当事人应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
有关情况,有责任的当事人无故不到的,可以采取依法传唤。
◎车辆、牌证等,当事人证件扣押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检验和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及有关牌证和当事人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立即归还,暂扣期为二十天。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延长暂扣。
2、对超期扣押不还的,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指定预付医疗费
交通事故发生后抢救伤者,当事人及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公安机关可以指定一方预 付。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车辆至结案。
◎伤者治疗和伤残评定
1、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由医院证实,并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同志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或残者承担。
2、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鉴定,公安机关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在接到伤 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 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做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车辆、物品损失的修理
1、因交通事故损坏的、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价值或死亡哪个的,折价赔偿。
2、车辆损失确定后,由各当事人自行修复。公安交警部门无权指定或定点修理厂家。
◎尸体处理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延期存放尸体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责任认定
1、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责任认定:轻微事故5日内,重、特大事故20日内,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处理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2、公安机关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
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六十日内,应当做出维持、变更或撤消决定。
4、《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应分别送申请人和原责任人,向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公布新认定。
5、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
◎处罚
1、对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根据其违章行为、事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罚,分别奏决,合并执行。
3、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分别送交当事人、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和被处罚人机动车辆驾驶员现籍车辆管理部门。
4、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对当事人吊销驾驶证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要求听证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时间和地点。
6、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7、从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交通事故未结案的应当归还当事人的驾驶证。
◎确定抚养人
确定抚养人时,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提供有抚养关系证明,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调解
1、损害调节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开始。
2、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在调解,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公安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只调解两次,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调解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
4、调解参与人:交通事故当事人、伤者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调解参与人必须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5、调解中,调解参与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不予调解。
◎损害赔偿
1、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车驾驶员暂时无能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代为垫付,但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有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3、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项目。
◎损害赔偿项目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须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品军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企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标准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助能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十七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9、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10、交通费:按照交通当事人实际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按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数额标准计算,由各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公布。
◎回避:办案人员与本交通事故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形象到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要求申请协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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