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办事指南 >> 个人办事 >> 户籍身份 >> 查看资料

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取消对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子女,购买商品房,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在城市落户的审批,只要手续、材料齐全,一律在派出所申报登记,准迁证由县(区)公安局(分局)委托派出所签发。
  2、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未应聘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将其户口挂靠在城市亲属处。  

  
  公安部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
  2003年8月7日公布

  (一)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二)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已经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三)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四)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六)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七)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3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