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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移居和分、立户(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符合条件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户口移居登记及直接自行立户(包括从市外迁入及特殊的出生入户)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
(三)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和户的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条  件
1.立户条件

1.1家庭户的立户条件:
1.1.1自己或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和朋友、居住在合法自有的住宅用途房产内、规范的门牌地址;
1.1.2 具备夫妻关系的只得立为一户,深圳市公安局有关工作规范中已明确的情形可以暂不合户,特殊情况需分别立户的须经深圳市公安局主管业务部门同意;
1.1.3未成年人只得与监护人立为一户,凡未成年人自行立户的须经深圳市公安局主管业务部门同意。

1.2集体户的立户条件:所有合法的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均可开立集体户,一个单位只得开立一个集体户,在其注册登记备案地辖区派出所立户;没有注册登记备案的不得予以立户;集体户立户所需材料仅限: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填报的申请表格、房产证明或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

1.3派出所代管户(以下简称代管户)的进户条件(情形):
1.3.1按本规范的规定不能自行立户的;
1.3.2经派出所核实暂时只能把户口寄放于派出所的;
1.3.3经派出所查找联系暂不知下落的;
1.3.4所内移居迁入代管户的应当收缴户口簿或注销户口簿内当事人页。
1.3.5迁入代管户仅限于所内移居及特殊情况下的市外迁入入户。

2.分户条件
2.1家庭户的分户条件:
2.1.1夫妻离异且一方搬出居住;
2.1.2子女成年且搬出另行居住;
2.1.3其他成年亲属、朋友搬出另行居住;

2.2集体户的分户条件:该单位分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

2.3代管户不得分户。

2.4分户后户内留存人员及迁出人员均须符合深圳市公安局有关工作规范的其他规定。

3.市外迁入落户条件:

3.1市外迁入时因居住在自有合法房产内或配偶关系的原因应当落家庭户,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落家庭户,但其父母子女或配偶本身属拟清理的挂靠、空挂人员除外。在父母有房产但无深户、该子女实际居住该房产内的特殊情况下,可凭相关证明直接落家庭户。
3.2 包括上述“除外情形”和其他情形,可以落集体户。
3.3不能落上述两种户口的则落代管户,未成年人落代管户的,必须将其本市挂靠他人或空挂户口的父母一同迁入代管户。
3.4已入集体户、代管户的人员表明在亲友家实际居住共同生活要求迁入家庭户的,可在居住满1个月后按市内移居规定提出移居申请。
3.5迁入时因居住在自有合法房产内,要求在该址落户的,而该址内已落有他人户口的(指房产转让等情形),应当给予办理,使用同样的住址、门牌,同时在两次动员(15天后)可将原户迁入本所代管户;如无法通知,可当场迁入代管户。
3.6迁入时户籍民警应对已婚人员是否迁入其本市配偶户内作出正确判断,必要时可以要求迁入人员提供相关证件证明并上网核查人员信息。

4.市内移居的条件

4.1市内移居在实现“全城通”的两个派出所之间实行“无纸化一站式”办理,即拟迁入所直接受理办理,不使用市内移居证件。除集体户整户移居使用专门表格,所内移居迁入代管户不使用任何表格外,其他市内移居应当由当事人填报《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并提供所需证件证明材料。迁入所办理后负责收缴原户口簿(户内部分成员移居的加盖注销章)。
4.2一律不得挂靠、空挂入户,除实际居住共同生活的情形可以共存于家庭户外,其余情形入集体户或代管户。
4.3提出市内移居申请的被并户方(即拟迁入地一方)本身属应清理的挂靠、空挂人员的不受理该申请。
4.4对于因结婚、离婚、父母子女互相并户、购房迁居三类原因提出的移居申请,由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凭当事人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件文书直接办理。在父母有房产但无深户,其成年子女实际居住该房产内的特殊情况下,可参照办理。
4.5对于非配偶、非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实际居住共同生活”为由提出的迁入他人家庭户的市内移居申请,必须在入住满1个月后方可提出书面申请,由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凭申报表直接受理,并须由户主到所签署《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仅适用于家庭户,一个成年人一份,可以填报随同的未成年子女),在该声明上,须由社区警务室加具核实意见。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工作,同意迁入的由户籍民警直接办理,办理时必须面见迁入者本人。
4.6实际居住条件消失后(即房产被拆迁、查封、扣押、收回、转让或搬离的等情形),原户口在该址的人员应当主动向辖区派出所户籍民警申报办理迁出手续,无迁入(自立)家庭户、集体户条件的,迁入本所代管户。
4.7除市内收养迁移原因外,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移居,特殊情形需要单独移居的须经市局主管部门同意。
4.8户内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不得单独移居,即不得留下该未成年人自行迁走,特殊情形需要单独移居的须经市局主管部门同意。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办理成年人市内移居时,必须先核查户内人口信息及询问当事人,发现有不确定情形的,应当暂缓办理,直接联系拟迁出所核实。
1.立户条件

1.1家庭户的立户条件:
1.1.1自己或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和朋友、居住在合法自有的住宅用途房产内、规范的门牌地址;
1.1.2 具备夫妻关系的只得立为一户,深圳市公安局有关工作规范中已明确的情形可以暂不合户,特殊情况需分别立户的须经深圳市公安局主管业务部门同意;
1.1.3未成年人只得与监护人立为一户,凡未成年人自行立户的须经深圳市公安局主管业务部门同意。

1.2集体户的立户条件:所有合法的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均可开立集体户,一个单位只得开立一个集体户,在其注册登记备案地辖区派出所立户;没有注册登记备案的不得予以立户;集体户立户所需材料仅限: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填报的申请表格、房产证明或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

1.3派出所代管户(以下简称代管户)的进户条件(情形):
1.3.1按本规范的规定不能自行立户的;
1.3.2经派出所核实暂时只能把户口寄放于派出所的;
1.3.3经派出所查找联系暂不知下落的;
1.3.4所内移居迁入代管户的应当收缴户口簿或注销户口簿内当事人页。
1.3.5迁入代管户仅限于所内移居及特殊情况下的市外迁入入户。

2.分户条件
2.1家庭户的分户条件:
2.1.1夫妻离异且一方搬出居住;
2.1.2子女成年且搬出另行居住;
2.1.3其他成年亲属、朋友搬出另行居住;

2.2集体户的分户条件:该单位分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

2.3代管户不得分户。

2.4分户后户内留存人员及迁出人员均须符合深圳市公安局有关工作规范的其他规定。

3.市外迁入落户条件:

3.1市外迁入时因居住在自有合法房产内或配偶关系的原因应当落家庭户,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落家庭户,但其父母子女或配偶本身属拟清理的挂靠、空挂人员除外。在父母有房产但无深户、该子女实际居住该房产内的特殊情况下,可凭相关证明直接落家庭户。
3.2 包括上述“除外情形”和其他情形,可以落集体户。
3.3不能落上述两种户口的则落代管户,未成年人落代管户的,必须将其本市挂靠他人或空挂户口的父母一同迁入代管户。
3.4已入集体户、代管户的人员表明在亲友家实际居住共同生活要求迁入家庭户的,可在居住满1个月后按市内移居规定提出移居申请。
3.5迁入时因居住在自有合法房产内,要求在该址落户的,而该址内已落有他人户口的(指房产转让等情形),应当给予办理,使用同样的住址、门牌,同时在两次动员(15天后)可将原户迁入本所代管户;如无法通知,可当场迁入代管户。
3.6迁入时户籍民警应对已婚人员是否迁入其本市配偶户内作出正确判断,必要时可以要求迁入人员提供相关证件证明并上网核查人员信息。

4.市内移居的条件

4.1市内移居在实现“全城通”的两个派出所之间实行“无纸化一站式”办理,即拟迁入所直接受理办理,不使用市内移居证件。除集体户整户移居使用专门表格,所内移居迁入代管户不使用任何表格外,其他市内移居应当由当事人填报《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并提供所需证件证明材料。迁入所办理后负责收缴原户口簿(户内部分成员移居的加盖注销章)。
4.2一律不得挂靠、空挂入户,除实际居住共同生活的情形可以共存于家庭户外,其余情形入集体户或代管户。
4.3提出市内移居申请的被并户方(即拟迁入地一方)本身属应清理的挂靠、空挂人员的不受理该申请。
4.4对于因结婚、离婚、父母子女互相并户、购房迁居三类原因提出的移居申请,由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凭当事人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件文书直接办理。在父母有房产但无深户,其成年子女实际居住该房产内的特殊情况下,可参照办理。
4.5对于非配偶、非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实际居住共同生活”为由提出的迁入他人家庭户的市内移居申请,必须在入住满1个月后方可提出书面申请,由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凭申报表直接受理,并须由户主到所签署《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仅适用于家庭户,一个成年人一份,可以填报随同的未成年子女),在该声明上,须由社区警务室加具核实意见。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工作,同意迁入的由户籍民警直接办理,办理时必须面见迁入者本人。
4.6实际居住条件消失后(即房产被拆迁、查封、扣押、收回、转让或搬离的等情形),原户口在该址的人员应当主动向辖区派出所户籍民警申报办理迁出手续,无迁入(自立)家庭户、集体户条件的,迁入本所代管户。
4.7除市内收养迁移原因外,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移居,特殊情形需要单独移居的须经市局主管部门同意。
4.8户内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不得单独移居,即不得留下该未成年人自行迁走,特殊情形需要单独移居的须经市局主管部门同意。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办理成年人市内移居时,必须先核查户内人口信息及询问当事人,发现有不确定情形的,应当暂缓办理,直接联系拟迁出所核实。
申请材料
依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事项见上条.
《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见附表)。这些表格可在各分局和派出所办证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公安局政府网站自行免费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派出所
决定机关
各派出所或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程  序
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及派出所接到有关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一般当场办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申请并告知不符合申请的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
时  限
一般当场,受理和决定机关认为需调查的除外;非配偶、非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实际居住共同生活”为由提出的迁入他人家庭户的市内移居申请由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经核准后方可办理入户登记或移居户口登记。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相关表格下载

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doc
深圳市集体户口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doc
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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