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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须知 (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申领范围

(一)凡年满十六周岁常住户口在我市的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申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简称《边境通行证》),60周岁以上男性公民,55周岁以上女性公民,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官兵,人民警察前往深圳、珠海特区不须办理《边境通行证》,直接凭居民身份证、军(警)官证、士兵证进入。

(二)下列外地人员,可在我市申领《边境通行证》

1、县级以上党政部门驻宁办事处工作人员;

2、因工作调动尚未办理常住或暂住户口的人员;

3、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4、被我市用人单位录聘用并在暂住地登记暂住户口一月以上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2、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4、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二、签发机关

(一)南京市的城郊区人员的证件,由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签发;

(二)南京市浦口、六合、江宁区及溧水、高淳县人员的证件,由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签发;

(三)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员的证件,由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签发;

(四)南京铁路、长航、民航系统人员的证件,由南京铁路公安局、长航南京港公安局、南京民航公安局签发。

三、申领程序

(一)前往深圳、珠海特区

本市公民凭居民身份证、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到发证机关签发《边境通行证》;我市用人单位录聘用的外地人员凭用人单位证明、暂住证(一个月以上)、居民身份证、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到发证机关签发《边境通行证》。

(二)前往其他边境地区

1、在宁机关、团体、学校、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营、私营、独资、合资等无主管单位的企业人员,由所在单位的保卫(人事)部门指定专人、凭单位介绍信在所在地分、县局申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后,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或企业法人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报公安机关签发;

2、下列人员由本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后交回派出所签署意见,报户口所在地分、县局签发。

1)待业或无业人员;(2)离退休人员;(3)已辞职的人员;(4)个体工商户;(5)农民。

3、长航、民航及铁路系统人员,按所属签发单位的公安机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4、申请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暂住证》(指被我市用人单位录聘用并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外地人员)、《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以及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在工作日内到分局、县局户政受理中心办理《边境通行证》。携带未满十六周岁子女(不得超过两人)同往的需持《户口簿》查验,并在《申请表》备注栏中注明携行人姓名、年龄及与申请人关系,附子女近期一张一寸免冠照片,由发证机关在签证备注栏中加注。

四、有效期限

《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可多次往返使用;对常住或经常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其证件有效期最长可到一年。

五、证件缴销及处罚

《边境通行证》有效期满后,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缴销;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对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以及拒绝、阻碍公安机关检查验证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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