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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

发布日期:2013-03-27    作者:黄遵耀律师
案情:A某系B公司员工,AB因工资问题产生纠纷,心怀不满,在B的返修房内用打火机点燃纸箱,并任火势蔓延,焚毁返修房内产品。B公司发现后扑灭火势并报警,A被抓获。根据B公司提供的损失清单,鉴定出经济损失为144850元。A家属委托本律师为A进行辩护。
证据:A的供述、B公司代表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文件清单、情况说明、打火机、损失清单、人事档案、生产领料单、原料领料单、送退货单、价值鉴定结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等。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焦点:被告是否构成自首?损失的财物是否达到144850元?
案件结果:本案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A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A实施放火后,明知被害单位报警却留在现场等警察到来,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B公司的经济损失,经查,损失清单由B公司提供,据以统计损失的《送货单》、《退货单》、《原料领料单》与损失的财物无直接联系,故对起诉书指控的经济损失14485元,本院不予认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A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判处A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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