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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交警被杀案附带民事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3-03-20    作者:贺春林律师
王昆、李光辉故意杀人案之王桂霞附带民事案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桂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附带民事原告王桂霞的代理人。作为代理人,本着该案的客观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一、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得出:被告人王昆、李光辉等人的行为属故意杀人行为且属直接故意犯罪
1、被告人王昆等人均系具有多年驾龄的大货车司机,案发前已十余次购买假的高速通行卡且均明知购买假卡被查处以后会面临的直接后果,案发当时也明知车子严重超载,为避免被查、被处罚,万一被查,“千方百计、不计后果开车逃避处罚”就是二被告的直接动机和目的,也就是二被告人当时被查处时的心态。
2被告人王昆等人被执法交警查处,强行开车逃跑时,二被告人均明明知道执法交警李晓峰仍站在车子前面没有离开或避开的事实。
①王昆的6次供述除20121024日供述(该次供述系宣布逮捕记录)外,其他供述均已供认其强行开车逃跑时,李晓峰仍站在其车子前面没有离开的事实;
②李晓峰的5次供述也从另一侧面证明了王昆的供述;
6位现场目击证人胡冬良、王豪义、左天阳、成展平、王安、王助等人均证明:亲眼看见执法交警李晓峰被王昆所开的大货车强行推行直至被碾压致死的客观事实;
④办案机关的“侦查实验结论”也证明了被告人王昆在强行开车逃跑时,王昆及李光辉均能看见仍然站在大货车前面、没有离开的执法交警李晓峰的客观事实。
3、在被双峰县交警抓获时,被告人王昆的第一本能反映也能直接反映其作案时直接故意的心态即主观方面是明知的:
①杨国强的陈述:黄定成去抓王昆时,其右手食指被王昆咬伤;
②黄定成右手食指的“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右手食指被咬伤;
③黄定成的陈述:“当我爬上驾驶室时,那个司机在挂倒档,被杨国强把档位打出来了”。
二、被告人王昆的主观恶性极大
1、明知前后十余次购买假的高速通行卡及超载被交警查获以后应面临的严重后果,且明知被执法交警示意查车应立即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的常识,却为逃避交警查车,不计后果、开车压交警。这是其主观恶性大的第一个客观事实;
2、主观恶性大的第二个表现是:明明知道执法交警李晓峰仍站在其驾驶的大货车前面却置执法交警生死于不顾,强行开车压人,以达到其逃跑之目的;
3、主观恶性大的第三个方面为:明知自己所驾驶的大货车已经压了人且在被左天阳等人追赶数十米、要求其立即停车却仍不停车,反而继续加速开车逃跑的事实;
4、主观恶性大的第四个方面:被双峰交警强行拦下时,明知自己压了人,却仍然企图倒车、企图逃跑的事实。
5、主观恶性大的第五个方面:庭审中拒不认罪。
三、被告人王昆开车压死执法交警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后果极其严重
1、公然对抗交警执法,践踏法律的尊严;
2、公然采取开车压死执法交警的方法逃避检查,践踏执法部门的权威;
3、在开车碾压执法交警的过程中,公然置他人的规劝、生死于不顾,践踏社会良知。
四、被告人王昆、李光辉及被告彭建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事实、法律依据及赔偿项目
1、事实依据:娄检公一刑诉(20134号起诉书所认定的客观事实及公诉机关所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
2、法律依据:
①王昆及李光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刑诉法》第99条、《刑法》第36条、《民法通则》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8条及第29条;
②彭建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8条及第29条、《民法通则》第119条;
③赔偿项目: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及住宿费等。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对被告王昆等人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严惩不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不严惩不足以慰藉死者父母和亲友、不严惩不足以唤醒社会良知、公平与正义。
 
 
                    代理人: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
                                            贺春林律师
                                   0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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