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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公证(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离婚是男女公民双方解除婚姻(夫妻)关系的合法途径。离婚形式有: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离婚协议;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判决离婚。
    离婚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离婚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当事人办理离婚公证,应到其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记载当事人自然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其住址)的证明。
    2.离婚证书原件(包括已生效的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如离婚证书遗失的,可到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发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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