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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送物、会见、通信、请假须知看守所对在押人员近亲属送物的规定 (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看守所送物、会见、通信、请假须知

看守所对在押人员近亲属送物的规定

 

    1、第一次给在押人员送物随到随收;外省、市的在押人员家属送物随到随收。

    2、其他情况按看守所每月指定的时间进行。

    3、对在押人员近亲属寄送的物品,看守所要严格检查。经检查同意接收的物品、现金,按规定详细登记,并开具三联单(一联存根,一联交给家属,一联交给在押人员)。对于不接收的物品,要求其亲属带回或登记后予以退回,对于违禁物品要予以扣留。

 

 在押人员请假、探视的规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者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在押人员临时离所回家探视。回家探视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

2、留所服刑罪犯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由监所根据其亲属申请、当地公安派出所及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对符合条件的,填写《罪犯回家探视审批表》,报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由其亲属到看守所接、送罪犯。留所服刑罪犯请假的假期一般三至五天,最长不得超过七天。表现不好和有现实危险的罪犯不得准假。

    3、判处拘役的犯人在看守所服刑期间,按法律规定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路费自理。路途较远的,可以累积使用假期。

 

在押人员怎样与近亲属会见和通信?

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近亲属会见和通信

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人犯与近亲属会见,由人犯近亲属向办案机关申请,有关呈批手续由办案机关负责办理。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在押人员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的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在押人员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界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未决犯会见近亲属,由办案人员持批准会见的证明文件与看守所联系办理。会见由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需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在押人员收发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经检查,对没有发现问题的信件即可发出或交给在押人员本人;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内容的信件,应予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在押人员发收的信件,看守所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则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2、留所服刑罪犯与近亲属会见和通信

留所服刑罪犯与近亲属会见,一般每月不超过一次,每次一般不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一般不得超过3人。会见时,看守人员要在场监视,宣布纪律,并进行登记。

留所服刑罪犯因违反监规在禁闭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其会见近亲属。有特殊情况会见其近亲属的,应当经过看守所长批准。

留所服刑罪犯可以与其近亲属通信。但发收的信件,一律要经过看守干警检查,发现有碍监管或散布反动言论内容的,应予扣留,并做严肃处理。

3、判决已生效的罪犯未投送之前可以接见一次。接见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会见时近亲属不得超过3人。

 

 

  

治安拘留所会见通信请假须知

 

     1、被拘留人员的直系亲属和单位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身份证可以到治安拘留所会见被拘留人。

2、治安拘留所依法保护被拘留人的通信自由。

3、治安拘留所请假规定:根据《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公通字(1990)4号文件中第13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因为招工、升学考试或者遇有妻子生育,近亲属病危、丧葬等特殊情况需要离所时,由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担保人出具保证书,经原裁决机关批准后离所,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回,逾期不归的按违反所规处理。

 

 

 

 

 

      收容教育所请假、会见、通信须知

  

1、请假离所: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所期间,遇有子女出生、直系亲属患严重疾病、死亡以及其它正当理由需要离所的,由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担保并交纳保证金,经所长批准并报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备案后,可以离所。经批准离所的,发给《收容教育人员准假证明》。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保证金按准假天数收取,每日最高不得超过一千元。经批准离所的被收容教育人员按期回所的,保证金如数退还;对逾期不归的,收容教育所负责追回,并由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由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2、探视:允许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家属来所探访,由收容教育所统一安排时间。

3、通信: 被收容教育人员来往信件由收容教育所统一登记、收发。信件内不得夹寄违禁物品。

 

 

 

 

 

        强制戒毒所请假、会见须知

      

1、请假:强制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暂时离开强制戒毒所的,由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担保,经批准可以离所,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三日。

2、会见:强制戒毒人员家属或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凭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可以探访戒毒人员,探访时间由强制戒毒所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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