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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网上受理 (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
公民个人姓名(或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E-mail
工作单位 详细地址
被申请人 详细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 日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请求:
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1)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在性质上具有两个特点:它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它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
(2)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复议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申请人可否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5)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是多少?
   ●如果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6)应当向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当事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须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申请人不清楚应当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便民的原则申请人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受申请的区人民政府不得推诿,并应当按复议法的规定及时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处理。
(7)如果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都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来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制度。一般情况下,由申请人自己选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中的一种方式。所以,您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您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法律法规设定复议前置的,您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就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8)行政复议收费吗?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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