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办事指南 >> 个人办事 >> 其他 >> 查看资料

监管场所办事指南 (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监管场所办事指南

 

看守所人民警察职权范围

    1、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人身和物品安全检查。

    2、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管理和教育。

    3、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4、处置危害看守所安全的事件。

  5、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

看守所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严重不负责造成在押人员脱逃。

    2、刑讯逼供或者侮辱、体罚、虐待在押人员。

 3、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在押人员。

 4、索要、收受、侵占在押人员及其亲友的财物。

 5、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传递信息或者物品,安排会见。

 6、将管理在押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7、泄露看守所工作秘密。

 8、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看守所关押对象有哪些?

    1、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尚未交付执行的罪犯。

 3、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

 4、被判处拘役而无拘役所执行的罪犯。

5、公安、司法机关在押解或追捕逃犯中需要暂时寄押的人犯。

看守所对哪些人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病或有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害性的除外。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财物如何保管?

1、             清点登记。

1)在入所时检查出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

2)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当场制作记录,被羁押人签字或捺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所时携带的禁止带入监室内的其他非日常使用的物品以及后来其亲属寄送的财物 ,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并由看守人员和被羁押人签名或捺印。登记表一式四份,一份存根,一份交被羁押人或送物人收执,一份交给办案单位,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2、财物保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交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

 3、如数归还。

   (1)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审结出所时,应将代为保管的财物全部归还本人或转到监狱等有关单位。

(2)对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应当暂时保管。脱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捕获归案的,一年后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3)对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财物,按规定通知其家属,路远无法通知的,也可以代为寄去。如无家属,或者在一年内无法通知和寄送以及通知后逾期一年不来领取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上缴财物的收据,要归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档案保存备查。

 

对在押人员的奖励、立功、自首,看守所如何处理?

看守所建有在押人员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在押人员奖励的依据。

 1、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分别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一是一惯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的;二是自觉搞好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的;三是爱护公物表现突出的。

2、在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看守所应当书面报请人民法院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以处罚:

    (1)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

    (2)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

    (3)劝阻、制止他人行凶、逃跑、自杀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4)其他立功表现。

 在押人员应遵守的基本规范是什么?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树立弃恶向善,改邪归正的正确态度。

 2、严格遵守监规和看守所有关规定,服从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值勤武警的看管。

 3、主动汇报思想,如实讲清自己的问题,积极举报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其他在押人员有违反监规和预谋实施脱逃、行凶、自杀等行为的,要立即报告或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4、搞好个人卫生和监室卫生,爱护公物,努力学习,讲文明,懂礼貌。

看守所怎样组织在押人员生产劳动?

    1、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在押人员进行适当的生产劳动。

    2、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3、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应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工作时间。罪犯有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4、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看守所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押人员哪些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予处罚?

 在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情给予警告、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监规、经教育不改的。

 2、不服监管,经查确属无理取闹的。

 3、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4、欺侮其他在押人员,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5、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6、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进行违法犯罪的。

 7、逃跑或者组织逃跑的。

 8、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看守所对符合什么条件的在押人员可以使用警械?

    1、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2、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乱、脱逃、自杀的在押人员,严重违反管理规定及出外就医、提讯、押解途中,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对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涉嫌犯罪如何处理?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涉嫌犯罪的,由看守所调查后移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1)脱逃或者组织脱逃。

 (2)伤害他人身体。

 (3)破坏监管秩序。

 (4)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犯罪。

 (5)其他犯罪行为。

    2、留所服刑罪犯在服刑期间犯罪怎样进行处理?

   (1)留所服刑罪犯有服刑期间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2)对留所服刑罪犯在看守所内犯罪的案件,由看守所进行侦查后移送人民检察院。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怎么办?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将其请求转送案件主管机关。

2、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递交的法律援助申请,看守所应当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并且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协助提供有关材料。

3、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聘请律师

辩护人或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须持哪些证件?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强制措施法定期限采取的措施

看守所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尚未审理终结的,应当通知办案机关迅速审结;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将情况报告人民检察院。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出看守所?

   1、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应当投送监狱执行。

2、对于依法释放的人员,看守所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释放被羁押人,看守所应发给释放证明。

 3、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缓期执行的罪犯,刑满到期后,必须到看守所来办理释放手续。

 

治安拘留所办事指南


     一、 性质任务
     治安拘留所是对依法被裁决执行治安拘留的人执行治安拘留的场所。任务主要是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法制道德教育。
     二、 执法依据
     治安拘留所的执法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
    三、 治安拘留所关押对象有哪些?

 1、被治安拘留人员。

 2、被司法拘留人员。

    四、 工作制度
     (一)收拘入所
     1、凭有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执行拘留通知书》或《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通知书》等,办理入所手续。
     2、被治安拘留人入所时,治安拘留所应对其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允许带入拘舍的物品是:生活、学习必需品。违禁、危险物品,依照规定予以没收等处理。
     (二)管理教育
     1、 对被拘留人按照性别等不同分别管理。
     2、对被拘留人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道德、形势、劳动等教育。教育应当因人施教,以理服人,体现政策。
     3、被拘留人员主动揭发、检举和制止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提前解除拘留;违规、违法、犯罪的,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训诫、责令检查、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对有逃跑、行凶、自杀、哄闹等危害安全行为可能的,可按规定使用械具。
     (三)生活卫生
     1、 治安拘留所应认真搞好生活管理和防病防疫工作。
     2、被治安拘留人员在所期间的生活费,由本人或其家属负担。
     3、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间死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医生作出法律效力的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没有家属或家属不来的,由公安机关拍照后按规定处理。
     (四)会见通信
     1、被拘留人员的直系亲属和单位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身份证可以到治安拘留所会见被拘留人。
     2、 治安拘留所依法保护被拘留人的通信自由。
     (五)期满出所
     1、拘留期满,按规定办理出所手续。暂存的物品,凭收据领取。
     2、被拘留人员出所,必要时,通知其亲属或单位来人接领。
     3、因为被拘留人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决定采取或予以刑事拘留、逮捕、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等措施或处理的,按规定凭证终止拘留,办理转换手续。

 

收容教育所办事指南


     一、性质任务
      收容教育所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的场所。任务是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遵循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的管理原则,保证安全,并通过教育、心理矫治和性病治疗,使收容教育人员成为身心健康的守法公民。
    二、执法依据
    收容教育所的执法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和公安部《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
    三、收容教育人员合法权利规定
    收容教育人员根据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申诉权、辩护权、控告权、检举权。
    四、工作制度
     (一)收容入所
    1、凭有效的《收容教育决定书》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
    2、被收容教育人员入所时要进行健康检查和人身、携带物品检查。
     (二)管理教育
    1、对被收容教育人员按性别和有无性病等分别管理。
    2、收容教育所对被收容教育人员进行法律、道德、文化、卫生、劳动等教育,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3、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所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给予表扬、提前解除收容教育;拒绝接受教育、不服从管理或者有危害安全行为的,可予以警告或者延长收容教育期限。
    (三)生活卫生
    1、收容教育所应认真搞好生活和卫生管理。
    2、对收容教育人员进行强制性性病检查,患有性病的隔离治疗。
    3、被收容教育期间的生活费、体检费、医疗费一般由本人或者其家属负担。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2002]224号)、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综[2002]90号)《关于公布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收费标准,生活费每人每月160元;体检费每人每年200元。
    4、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死亡的,由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指定医生作出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并通知死者家属等;家属不予认领的,由公安机关拍照后处理。
     (四)请假会见
    1、被收容教育人员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暂时离所的,由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担保并交纳保证金后,经批准可以离所。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
    2、允许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家属来所探访,由收容教育所统一安排时间。
     (五)期满出所
    收容教育期满,按规定办理出所手续,开具《解除收容教育通知书》并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代为保管的物品,当面点清发还。

 

戒毒所办事指南


      一、办理入所手续
      (一) 办理强制戒毒:
      1、公安机关遣送强制戒毒人员入所戒毒要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强制戒毒决定书》。
      2、强制戒毒人员到体检室进行体检。
      3、体检后到接待室进行入所登记。如有贵重物品应交给经办人员登记保管,严禁携带违禁物品入所。
      4、办理完登记手续后,由经办人员进行检查、更衣、发放日用品,再进入戒毒区。
      (二)办理自愿戒毒:
      1、我所凭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接收自愿戒毒人员。
      2、自愿戒毒人员进所戒毒首先到体检室体检,然后到接待室进行入所登记,并填写《自愿戒毒协议书》。
      3、亲属或戒毒人员凭接待室填写的《戒毒人员登记卡》到收费室交纳戒毒费,交清费用后戒毒人员到检查室接受检查,发放日用品,再进入治疗区治疗。
      (三)以下情况不宜收治戒毒:
      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
      (1) 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
      (3) 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
      二、收费:
      (一)依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和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函(2001)42号、苏财综(2001)40号文件规定收费。
      (二) 强制戒毒人员收费:三个月时间,收费人民币4500元;6个月时间,收费6300元。
      三自愿戒毒人员收费:戒毒费3500元,住宿费(2人房)40元一天,伙食费15元一天,按天计算。
      三、探访:
      (一)探访人员必须是戒毒人员的直系亲属,探访时凭探访卡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进行探访,每次不得超过两人。
      (二)强制戒毒人员交清费用后每两个星期探访一次,探访时间是星期二,未交全费用的,每月探访一次,探访时间是:男,每月初第一个星期二,女,每月初第一个星期四;自愿戒毒人员脱毒一周后方可探访。
      1、具体探访时间:
      上午:9:00―11:00; 下午1:30―3:30
      2、探访人员不得携带违禁物品给戒毒人员,给戒毒人员的零花钱必须交到收费室。
      四、出所:
      (一)符合下列条件可办理出所:
      1、毒瘾戒除,身体康复。
      2、戒毒期满。
      3、交清费用。
      4、戒毒期间表现良好。
      (二)办理出所手续:
      1、戒毒人员家属凭管教的通知前来办理手续。
      2、凭探访卡或发票到接待室领《戒毒人员出所通知单》。
      3、凭《戒毒人员出所通知单》到收费室结账。
      4、凭收费室的回执到接待室开具《解除强制戒毒证明》出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